2010年4月20日,建设部在其网站公布了4月13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近期部分城市出现了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求各地切实负起责任,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针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以及变相地制造房源短缺等长期存在而近期表现升级的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通知》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举措。比如,针对一些开发商对没有取得预售资格的房屋,采取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违法行为,明确叫停;针对一些开发商哄抬房价,坐地涨价的行为,建设部借鉴上海和北京的有关做法,要求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针对一些中介公司炒卖房号,签订“阴阳合同”,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诱骗民众的行为,也明确予以定性禁止。 但是,令人奇怪的是,建设部的这个《通知》,对于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囤地等行为的打击,依然老调重弹,只是表示要“严肃查处”,“加大查处曝光的力度”,而至于如何“严肃查处”,如何“曝光”,却语焉不详,令人大惑。因为我们知道,在4月20日建设部发布这个《通知》之前,在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新国四条”和4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即10号文)后,房地产调控进入了所谓的“史上最严厉”阶段。无论是“新国四条”,还是10号文,针对开发商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提出了具有力度的处罚措施。比如,“新国四条”强调,要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捂盘惜售、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新购置土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清理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对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性质恶劣的依法取消房地产市场经营资格,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措施不仅有力,而且肯定管用,但在建设部的《通知》里,对这些新的举措如何落实却只字未提。 笔者认真研究了一下这个4月20日挂在建设部网站的《通知》,发现了这么几点:其一,按照建设部的说法,这个《通知》下发的时间是4月13日,恰好在4月14日“新国四条”出台的前一天,时间的选择值得回味;其二,按照《通知》的说法,出台这个《通知》,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4号文),而4号文出台的时间是今年1月10日,也就是说,在4号文出台之后的三个月之后,建设部才出台了“贯彻落实”的意见,其间房价飞涨、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行为屡屡上演,建设部并未出台有针对性的举措;其三,既然文件是4月13日下发,为什么直到4月20日才予以公布;其四,既然选择在4月20日公布,为什么不重新将新“国四条”和10号文的相关精神进行“贯彻落实”? 我们看到,以10号文为标志,国务院本轮遏制高房价的举措被认为是“史上最严厉的”调控,无论是信贷政策,还是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严厉程度都是空前的。以国土资源部为例,其4月15日公布的全国土地供应计划,放出了18万公顷的住宅建设用地,以防止人为制造地荒;而证监会前期亦表态,对具有囤地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暂停其融资要求,等等。但是,遗憾的是,在市场监管方面,到现在为止,作为主管部门的建设部并未拿出令人眼前一亮的举措。赶在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之前下发的《通知》,因为依然缺乏针对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行为的有力举措而使市场监管成为本轮调控最薄弱的环节。 可以说,每一次房地产调控,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一环,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口口声声要打击捂盘惜售和哄抬价格等行为,但具体如何打击,相关主管部门从未拿出明确的处罚办法,除了要求开发商整改、曝光,请开发商到相关部门“喝茶”等无关痛痒的举措,并无震撼性的举措,使得市场监管历来都成为每次调控最薄弱的环节。这次国务院10号文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乱象,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很强、力度很大的处罚办法,但却因建设部《通知》出台与上述文件有“时间差”而再次擦肩而过。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能够弥补这一明显容易引发误会的事故,尽可能以另行通知或其他方式将国务院的最新精神贯彻到具体行动中,弥补这一缺憾,不要让市场监管一直“软”下去。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