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安全第一案难给人希望
    2010-01-05    作者:吴兰友 瞿方业 魏文彪    来源:上海商报

    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日前在广东宣判,被告人周建平因向骗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假如受害者不是官员

  现实中,多数人都有被陌生电话骚扰的经历,也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困惑。现在,出卖个人信息的罪犯终于被揪出来,要坐牢了,似乎表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此将得到惩治。
  不过且慢高兴,仔细一分析就感觉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犯罪,并非吹响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犯罪的号角,更像一起偶然事件。首先,这起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当地高级别官员及亲属。据了解,周建平是将高官的14份电话清单卖了1.6万元,诈骗集团凭此冒充珠海市霍副市长、恩平市委书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消防中队队长、佛山市纪委书记等人,以急用钱为由,对其亲友进行电话诈骗,非法敛财83万元。如果不是领导干部因个人信息被泄而受骗,骗子会不会这么快落网,出卖个人信息的行为会不会受到惩罚?实在是个疑问。

  从源头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要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从源头上减少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最为根本的是要对掌握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有关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对其采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建立公民个人信息失窃事后追究与救济机制,依法追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政府机构与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唯其如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才能获得更为坚实的保障,公民隐私权与财产权才能得到更为有力的维护。

  需构建完善的相关法律

  即便就侵犯个人信息安全被追究刑责的第一人周建平案看,这一案件也不具备普遍性和推广性,原因是其“特殊性”。
  现代社会是前所未有的开放社会,加之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非法复制和传播将愈演愈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国家还需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框架,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和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完善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权利救济制度,个人信息一旦遭侵权,相关个人可依法维权,包括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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