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3月9日《新京报》)
在经济刺激与扩大内需的集结号紧急吹响之后,全国各地已呈现新一轮投资热潮。于是,如何让“四万亿”中的一分一厘都用在刀刃上,公众心里确实没底。而大量的事实和数据也表明,许多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项目,很容易出现“劳民伤财”式的失误。
在这种背景下,建议对政府投资项目构建问责体系,不仅能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在投资过程中,自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能在投资项目失误后,让政府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渎职行为埋单。
但是,依据现有投资体制,一旦出现政府投资失误,责任主体认定会很困难,加上目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关系,这势必造成行政官员自身权力越大越难追究。实际上,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后惩罚机制,在国外也没有十分奏效的办法,目前已成为世界公认的难题。
基于此,与其费尽心血去探讨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机制,倒不如在预防政府投资失误上,用点心思,下足工夫。
至于如何预防政府投资失误,笔者觉得,就目前而言,至少要做到三点:一方面政府要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政府所有的投资项目,都要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要邀请专家进行评议把关,并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此基础上再履行严格的核准手续。
与此同时,制定系列配套政策。要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建立项目支出的预算和听证制度,尤其对营利性公共设施项目投资建设的公众听证制度。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投资项目要经各级人大通过。凡是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或者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样,在预防政府投资失误的各个机制上都做到位,相信会大大降低投资失误的概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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