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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0 作者:舒圣祥(浙江 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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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万亿”扩大内需投资计划成为今年两会热点之一,其资金与项目的监督也备受关注。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民盟中央在提案中表示,根据现有体制,倘若出现政府投资的失误案例,责任主体难以认定。此外,由于目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关系,极易导致行政管理者自身权力越大责任越难追究。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强调: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要确保监管到位,绝不能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绝不允许利用扩大公共投资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可在现有体制下,问责的对象仅限于政府投资过程中的具体腐败问题和质量问题,而在此之外的政府投资失误,则缺乏明确的追责机制。 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在谈到灾后重建项目监管时所言,“目前的责任追究还只限于官员有没有渎职,有没有经济犯罪。对于一些不成功的项目,导致了一些浪费或者环境问题的,应该说没有明确的追究制度。”比如“中华文化标志城”,虽然舆论一片质疑之声,但当地政府官员却始终坚称“肯定要建”。地方官员之所以有这样的底气,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投资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不需要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只要保证自己不从中贪污,便基本上没有事后被追责之虑。 政府在投资行为中的责任,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涉及工程质量、经费核查等方面;二是出资人决策的责任。现有的审计监督、质量监督等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是前者。但投资项目的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项目实施失职造成的损失。“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泛滥,原因正在于政府投资失误追责制度的阙如,造成项目投资决策的不民主、不科学和不公开。 由人大来介入追究政府投资失误责任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应将关口提前到投资决策之初。“引入民意是最好的监督模式”,要确保最大可能减少政府投资失误,首先必须约束和制衡政府投资的决策权,形成民主而开放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的承担主体,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其次,还要建立项目支出的预算和听证制度,尤其是对营利性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的公众听证制度。 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范下来。可自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至今未见踪迹。“四万亿”当前,希望这部法律真的能够“加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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