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行政修补无法替代法治突围
    2009-02-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可谓一波三折,前后历经四次审议,最近的一次草案修改涉及六处内容。其中,增加了一条最具明确指向的规定,旨在对食品监管体制加以微调,即:国务院拟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在现有的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七次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法草案。
  仅从审议过程可见,食品安全法草案令最高立法机构颇费思量。2007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其一审。此后是长达逾半年的沉默期。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二审该草案,其时爆发了三鹿毒奶粉危机,影响恶劣,使得当年10月进行的三审修订完全针对三鹿事件展开。而在四审之前,又发生了广州瘦肉精中毒事件、蒙牛OMP风波。
  食品安全法草案一变再变,其关照重点不断扩容,它的修订版本几乎成了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记录簿。在立法者的设想中,食品安全法要呼应现实,并以法的形式提出疗救的药方。总之,是希望供应一个坚实有力的治理框架,满足社会对放心食品的需求。四审的立意不过如此。食品安全法迫于严峻的压力,尽力吸纳种种前车之鉴,极想防患于未然,希望收到灭罪的长效。
  食品监管体制涉及根本,是舆论吁求最强烈的改革关键所在,也是研判食品安全法最终效果的可靠依据。对此,食品安全法草案一审建议授权国务院调整,二审草案是卫生和行政部门综合协调,三审草案延续了二审草案的思路,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五部门明确为主要监管部门,实行全程监管,由地方政府来填补体制空白。四审则提出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构想。
  据此,食品安全法在解决问题的模式选择上,主要体现为一种行政思路,着眼于对监管者职能的细分和责任的强化,仍然是职能交叉、重叠的多头管理,实质上仍属于行政式的事后修补,仍待食品监管体制作出突破性变革。正像三鹿事件所昭示的那样,食品监管体制的僵局是一切问题的根源。食品安全立法抱有急切的问题意识,可在对待最核心的问题上却显见保守。
  力求食品安全,督促行政部门修正监管细节无疑是必要的。不过,正像众多食品安全事件普遍呈现的教训,风险恰恰来自尾大不掉的监管制度。在外力无力置喙的前提下,监管者的疏漏、企业道德的沦落、权钱交易的狂欢、对生命的漠视……所有的不安全都在此滋生蔓延。当行政方被过度信任时,消费者的权益很可能遭受压抑,而后者本应该被赋予更完备的法律支持。
  犹如本报社论在评论三鹿事件时所言,敞开司法诉讼的大门,确立司法公信,让受害者向有害食品的制造商及渎职卸责的监管者发起诉讼,是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另外一种思路。尽管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提及举证责任的讨论,可在鼓励公众诉讼索赔等方面语焉不详,这在很大程度上或将削弱它的现实力量。这就意味着,缘于食品安全的个人或集体法律行动仍将为情势所困,法律难以突围。
  身处食品安全的阴影遮蔽中,民众日复一日地积累着担忧、愤懑和失望情绪。其实,在食品安全法之外,消费者并不缺乏自我保护的法律条文,甚至类似的法条还很充足。在正常的情形下,他们本可以通过司法正义来维护自己免于被毒害的自由。对于此项自由,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已予以承认,逃不过的却是现实笼罩在法律上,法治囿于此地,其间的局促和矛盾更需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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