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我国是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但也是全球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记者在安徽、江苏等地采访时发现,降低税收成本并不是简单地压缩税收经费支出就能实现,税收体系复杂、税种繁多才是导致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
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行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分设。这对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取得,强化税收监督,调动地方政府理财增收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入,分设两套机构带来的弊端也日渐显现。特别是,近几年税源结构已发生很大变化,分设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已明显不适应客观形势发展需要,这一税收体制弊端的不利影响愈来愈大,必须尽快解决。
弊端之一是税务人力资源重复配置,人力资源浪费严重,税收成本较高。据有关统计,1994年国税、地税分设时,我国在编税务人员不到60万人,现总数已高达100余万人,是日本的9倍,加拿大的20倍,美国的11倍。人员增加就要增加相应费用支出,从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设备等费用的增加到新增人员培训,都使征税成本成倍增加。据资料分析,目前我国的征税成本率高达5%~6%,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高出三个百分点以上。 我国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机构,不管从那个角度说其实质都是重复设置了两套模式相同的税务行政组织。此两者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只不过一个垂直到中央(国税),一个是垂直到省(地税),但都针对同一纳税人,即“两头对一端”,这就使国、地税两个机构难免形成低效率的重复征管,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浪费。这是征税成本较高的最主要原因。 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的重复配置,在造成税收成本绝对额提高的同时,还导致人力资源内耗严重,违背了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建设“节约、高效政府”的原则。 弊端之二是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又称遵从成本,指纳税人为完成纳税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增加。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从税务登记、税务检查到具体涉税事宜,一个纳税人要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机构分设前,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只需与一个税务机构打交道;机构分设后,多数纳税人必须在国、地税机构分别办理不同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仅办证费就是原来的两倍。例如,我国各类纳税人共5000多万户,仅考虑分别办理税务登记一项,在一家税务机构的税务登记费用按每户100元,全部纳税人多办一次税务登记就需多支出50多亿。同时,每年国、地税还要就税务登记进行验证,验证费又是原来的两倍。此外,纳税人还需接受两套税务机构的税务稽查,不胜其烦。在报送纳税申报表、订阅税务报刊杂志以及业务招待费等各个方面,纳税人所耗费的费用和时间精力也是原来的两倍。 国、地税机构分设除直接增加纳税人的费用支出外,一旦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国、地税机构之间对纳税人经营活动认定不同,纳税人就会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如对建筑安装企业既销售设备又负责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国税机关认定为应交纳增值税,因为纳税人有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地税机关则认为应交纳营业税,所依据的是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都要求纳税人交税,不交税就要处罚。这样的问题在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普遍性。 弊端之三是国、地税机构分设不利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统一。国、地税机构分设和地税垂直到省管理后,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体系结构可以说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因为省以下地方政府能够直接管理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所占比例很低。增值税等大税种由国税机构负责征管,地方政府无权过问,甚至出现有税不征,地方政府也无权干预的情况,从而形成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管不了完整的“全税”、“全财”。这样非常不利于地方政府统筹理财,完整理财,有效理财,更不利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分税制不一定非要分机构,我国现有税收计算机征管系统完全可以做到“一套税务机构征收,分级(税)入库”。要相信“法治”和科学技术的力量,摈弃“人治”理念。再者,国、地税机构合并,是顺应潮流的改革,是对分税制的改进和完善,不存在国、地税机构合并意味分税制改革失败或倒退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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