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行业财务监管亟待加强
    2008-06-20    刘振杰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目前,专业社会工作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还仅仅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各种规章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虽然在2006年7月20日,人事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但这仅限于对社会工作职业水平的一种评价办法,解决的也只是他们的专业归属和职业发展及评定问题。至于专业社工的职业操守、道德准则等仍未做出明确要求,尤其是专业社工在各项工作中所发生的财务及其管理问题亦未形成规章制度。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捐赠和受赠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了明确,但是,慈善事业仅仅是社会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等同于社会工作。因此,我们不能用10年前的《捐赠法》来规范今天的方兴未艾的社工事业。
  在2007年中国社工协会颁布的《社会工作者应遵守的职业守则》中提及“社会工作者可能接触大量的物资、资金,因而必须廉洁奉公,要具有高贵品质,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利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总之,还没有一个成文的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条例之类的规章。
  随着我国社会事业的发展,专业社工所涉及的领域也迅速扩展开来,其主要领域包括:社会福利、劳动保障、司法矫治、医疗卫生、救济救灾、残障康复、民间组织、婚姻家庭、社区建设、儿童和青少年服务、妇女服务、老年人服务等。同时,专业社工所涉及的上述领域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和接触大量的款物,如果对这些款物疏于管理,不仅会使有限的资源得不到充分合理的运用,影响社会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会使这些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2008年5月12日,四川发生里氏8.0级大地震。由于这次地震级别高、震源浅,因此破坏程度也别严重。地震发生后,全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以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支援,大量的不计其数的救灾款物源源不断地通过民政部门、红十字会以及其他慈善组织,或者直接送达地震灾区。尤其是当民众把目光从关注地震对生命造成的巨大伤害转向灾后重建之后,利益的分配将成为沉重而又敏感的话题。目前,赈灾涉及的资金和物资折合人民币已达数百亿之巨,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最终耗资将达数千亿人民币。而且,灾后重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达数年之久的建设周期。如此庞大的天文数字般的款物以及如此长期而又复杂的建设活动,就像大地震引起世人关注一样,也必定引起世人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因此,如果没有一系列的相关制度甚至法规加以约束的话,它所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必定也是灾害性的。它同样也在考验着中国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中国政府及国民的整体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和运行效益,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据此通知,以及《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民政部还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办法》规定: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开,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民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接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办法已经出台,接下来是怎样有效落实的问题。要利用现有的制度对整个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要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在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灾害之后,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知名的慈善机构以救灾名义筹得善款800万美元,但只将其中的140万美元用于救灾,其余的沉淀下来,后受到州政府的严厉查处,余款悉数没收用于救灾,机构总裁5年内不准担任任何一家慈善机构的领导人,公司员工接受培训。
  加拿大政府规定,各慈善机构要定期接受专业注册会计师进行账务处理和内部审计,每1加元善款的募捐成本不得超过35加分。对于有劣迹者除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之外,还会严厉处罚,甚至撤销其机构资格。
  近年来,有不少单位打着救灾捐款的旗号,随意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除,而后这些款项便不知所终。或者一些以社工服务站的名义募集到的物品(比如电脑之类的教学用品)并没有真正到达服务站,更没有落实到需要者的手中,而是挪作他用。这既违背了捐赠者的意志,也使专业社工服务站的社会信誉和服务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实施以慈善捐赠为主体的社会工作行业财务整顿和监管刻不容缓。
  通常情况下,监管可以采取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进行。内部主要是针对社工服务机构和慈善机构本身开展监督,包括机构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等;外部主要是对慈善款物的来源地和指向地进行监督,包括款物的归属、数额、用途、直至所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评估等。
  对社工行业的财务监管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一是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来规范社工财务行为。一方面国家要出台相关政策,另一方面要督促机构内部建章立制;二是要把社工财务行为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既要接受款物来源地的监督,也要接受指向地的监督,还要接受普通民众的监督;三是接受媒体的监督,其财务行为要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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