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俨然成了经营工业园的公司,这一公司以土地、政策优惠为资源,以资本为客户,以GDP为营业额,以地方财政收入为利润。为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它们往往对资本提供优惠,其中就包括对压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默许。
2006年中国的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经常账户的顺差高达GDP的7%。这说明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劳动力价格则是这些产品成本的主体及竞争力的基本来源,这也就是说劳动力的持续廉价成就了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与外贸顺差。实际情况是在出口企业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是数以亿计的是外出务工的年轻农民,其工资在过去的20年基本上是停滞,甚至是下降的。那么,为什么在同一时间,城市居民的平均工资与生活成本至少上涨了3倍,而农民工却一直停滞不动,甚至在一些地区还是下降的,根源何在? 对此问题的回答,目前在经济生活之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劳动工资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政府不能干预,也不应干预。中国出口产品竞争力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国内存在大量非充分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涌入制造业劳动力市场,劳动工资被市场竞争压得很低。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应该继续发挥,争取继续创造出新的就业,最终解决农民转移这个经济发展的根本问题。但是,劳动成本长期不能上涨,也正是我们出口增长长期快于进口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樊
纲,2007)。有学者以印度邦际劳动立法差异的不同效果证明,严格保护劳工利益,增加其收入的立法会导致制造业增长缓慢与失业暴增,从而导致贫困化问题更严重,贫富差距更大;相反,维护雇主与资本利益的立法却能够提高就业率与工资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因此,结论是“通过劳动立法来保护和提高劳动者的利益,愿望与效果并不是一回事。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初衷的立法,结果既损害了雇主,也损害了劳动者,这种可能性是一定存在的,因此,劳动立法一定要科学慎重,不能一厢情愿,更不要口号化与情绪化”。另一种观点则以中国在有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前提下,却出现了长期大面积的“劳工荒”为例,反证某些专家论证的提高劳工标准与福利会降低我国国际竞争力的观点,认为其除了犯了根本性的理念错误,因为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根本目的在于为普通百姓谋取更多的福利,而不是为了提高国际竞争力;也犯了基本的经济常识性错误。因为提高劳工标准,会产生提高劳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劳工供给、协调劳资关系等等一系列正面效应,也会在更高层次上降低劳动力成本,这在理论上、实证上都不乏证明(马宇,2004)。
对农民工的需求价格确定存在着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权利歧视性的行政垄断,阻碍着供求规律作用的正常发挥
在城乡二元分割的体制之下,农民外出打工是很难得到打工地权利保障的。因为他们不属于当地居民,打工地的各种制度所赋予当地居民的各种权利均将他们排斥在外。不仅如此,要能够正常打工还需要交纳诸如暂住证工本费和特定行业卫生管理费、特定行业体检费等说不清、道不明的额外费用(慕毅飞);除此之外,就医、住房和子女入学等均会受到歧视,即使要想临时性地享受这些公共服务,也必须额外交纳高额费用。而就业的行业与工作则受到了严格的行政限制:城市居民避之唯恐不及的脏、苦、累、险行当,成为其理想的去处;相反,待遇较高、工作环境较为舒适与社会地位较高的工种在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均由政府劳动部门强制性规定留给当地居民,禁止农民工进入。而许多工厂所谓的管吃管住往往就是清水泡饭,简陋拥挤的住宿条件、日工作时间超过15小时、加班加点、节假日加班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拖欠与克扣工资等早已是普遍现象。而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换来的收入却每月也仅在800元左右,甚至最低工资标准还成了农民工努力追求的目标,而且如此低的标准在近20年居然没有得到真正提高。尽管名义收入比务农时要高,论理相对更高的收入水平必然会促使更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可实际情况则是在中国还有数以亿计的青壮年劳动力需要转移的情况下,却出现了长达数年,波及全国的“民工荒”(黄兴年,2006)。 据统计,2006年广东省劳动力市场需求为729.92万人次,而求职者只有482.24万人次,平均每1.5个招聘需求只有1个应聘者,劳动力供给严重不足。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需求量居前三位。虽然社会上一直强调说“缺的是技工”,但调查显示,59.41%的企业缺乏普通工人(钟玉明,2007)。 按照供求规律的基本逻辑,只要提高工资水平,就能够迅速地消除“民工荒”;而从2004年出现民工荒以来,一些地区都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民工荒依然没有得到缓解。这种奇怪的现象至少能够说明一个基本事实,即目前农民工的工资过低,并不完全适用于供求规律。根源在于中国目前的劳动力市场是一种依靠行政手段人为分割的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垄断市场,政府的一些歧视措施导致企业主能够采取非市场化措施压低工资。具体表现为: 政府政绩效考核的GDP化导致政府的利益偏好与资本的需要具有更高的一致性,促使政府以行政手段限制农民工的权利而更好地满足资本的廉价劳动力需要。目前不少地方政府俨然成了经营工业园的公司,这一公司以土地、政策优惠为资源,以资本为客户,以GDP为营业额,以地方财政收入为利润。为了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它们往往对资本提供优惠,其中就包括对压低、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默许。有资料表明,48.1%的人有过出门打工但拿不到工资的经历,其中30.6%的人有100元至1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5.7%的人有1000元~5000元的工资没有拿到,1.6%的人有5000元以上的工资没有拿到,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逾1000亿元,如果要索回这1000亿元欠薪,需要付出至少3000亿元的成本。司法解释规定无故拖欠者仅需交25%的罚金,显然无法弥补农民工讨薪的成本,即使是国家总理参与到这一支讨薪队伍中,也丝毫没有改变既有的拖欠格局(黄兴年,2006)。
地方政府职能的企业化导致其能够轻易地用非市场手段压低农民工的工资与福利
1.打工农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缺乏起码的制度保障。城乡分割与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造成了各地极为严重的地盘经济格局,地方政府的税收与政绩目标导致其政策、措施的价值取向同资本的需要几乎完全一致,只要能够提高GDP与增加税收,资本所采取的诸如无限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克扣工资、恶劣的工作环境、雇佣童工与不顾工人死活等一切有助于降低成本的种种不符合劳动法的措施已经发展成为企业的一种经营策略,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公开支持。例如,许多地区对所谓重点纳税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其核心内容就是企业经营若出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若要对其进行查处,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的许可;否则,执法活动就无法进行。这也使得目前许多依然能够以强制手段要求农民交出身份证与交纳高额保证金,以限制农民用脚投票这种最基本,甚至是惟一权利的运用。更有甚者,一些政府部门还直接邀请重要企业参与有关法规的制定,将企业的利益需要转化为地方政策,从而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总能与政府的步调保持一致,导致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很难推行。这也是在近年媒体披露的矿难之中总是出现矿主不顾矿工安危、违法违规导致矿难,而政府却极力隐瞒事实真相的根本原因;而从更一般的情况看,不少地方政府偏袒资本与企业主也很普遍。 2.地区分割的户籍制度与权利歧视导致企业能够轻松地采用全面压低农民工的现收现付制下的工资水平。企业主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永久享受低劳动力成本带来的好处,而外来农民工基本不受打工地的制度保护,致使企业根本不用考虑农民的法律权利,诸如不用签订佣工合同与负担“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只需要支付极低的劳动工资;一旦出现工伤致残,许多企业只是象征性地给伤残农民一点补助而让农民自己承担一切后果。这样,低薪和“虐工”现象广泛蔓延,问题发生之后,公共权力却基本上未采取果断、有效的制止措施,以至于血汗工厂祸害不断。 以此观之,目前,农民工的工资低下,并非市场自发作用的结果,而是户籍分割制度与地方政府职能企业化的必然,而非完全竞争市场供求的正常变化。只要不彻底消除户籍制度、权利歧视与政府职能的企业化,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民工的工资过低问题。
(作者单位:济南大学经济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