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持股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是伪命题
    2010-01-19    作者:郑磊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资委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在地方上已经有了一些实践,从法律角度看,由国资委设立一个直属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并无太大障碍。需要着力解决的是,如何将国资委的行政定位与国有控股公司的商业定位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关于国资委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质疑,并没有因变身国有控股公司而自然消失。国资委与国有控股公司实质上仍具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国资委行政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的连接纽带反而更明显,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治理问题。
  有人认为“通过资本市场来监管国有企业是最有效的方法”,这个说法没有错,如果真正以市场方式监管国有企业,当然是理想的结果。在公司治理方面,关键还在于操作的方式方法,而不是控股主体的形式。
  支持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观点认为,新加坡淡马锡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实例。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淡马锡的模式,就能明白其成功的要素在于遵循市场化运作和强化董事会治理。
  淡马锡代表新加坡财政部行使国家出资人的职责,成功的关键首先是从组织上切断对旗下公司的行政干预。这一重隔断就是董事会,严格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企业经营的原则,健全董事会各项职能,聘请与股东无直接关系的精英担任独立董事,而且代表股东的财政部一方代表仅为一名。这样就从组织结构上避免了政府一方在企业经营决策中拥有过大的话语权。日常业务由各公司管理层负责,并受到各自董事会监管。
  国资委通过控股公司持有国企上市公司股权,是否能够划清国资委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管理边界,也应通过类似的组织模式解决。而以往的做法却是由国资委派干部担任下属公司董事和高管,这些人的考核权在国资委,而按照持股比例派出董事的做法,又使得国资委干部无论在董事会还是管理层都占优势。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以国资委马首是瞻。当国资委是大股东时,公司治理中的大股东操纵问题会凸显出来,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出现意见分歧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国资委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有正确的观念,即正面看待中小股东,认识到所有股东在公司经营上具有共同的目标和利益,并逐步引进各种资本力量,稀释国资委股权,自觉和严格遵循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三级治理的原则。
  当国资委直接持股上市公司之后,国资委旗下所有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成为矛盾焦点之一。这类关联交易本身容易造成不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不均问题,而国资委作为这些关联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与各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之间有可能存在较大冲突。而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层面上的话语权,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国企通过上市并由国资委直接持股,并不一定能够解决国内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痼疾。如果处理不当,甚至会更恶化。股权多元化不应该只是指国企上市,更应该在股权比例和董事会人员构成上推动“多元化”,除了极少数需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其他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都应逐步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更应接受全社会成员的阳光监督,政府应该放手大胆依靠董事会,而把监管工作主要放在企业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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