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企业过去“337调查”败诉的原因,许多企业因惧怕高额律师费用、调查费用或时间漫长而放弃应诉。然而,我国企业在对付“337调查”这种危机事件时,不应被美国人挥舞的“337调查”大棒所吓倒。正确的做法是,面对“337调查”,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认真对待,潜心研究,早谋良策,而不是消极退缩,避免对方咄咄逼人。一言以蔽之,应诉者终获益,退让者必受损。
美国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了美国劲量公司等提出的对我国企业的侵权指控。至此,历时6年之久的关于中国无汞碱性电池侵权的“337调查”案终于尘埃落定。我国最大的电池生产出口商,中银(宁波)电池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剑浩表示,我们有理由感到高兴自豪,因为这是近年来我国遭遇“337调查”中惟一大获全胜的案件。 过去,我国电池产品在美国市场的占有比重并不高,而近几年以双鹿、南孚为主的中国电池品牌每年超过两位数增幅的快速扩张势头,令美国电池产业十分担忧。2003年5月,美国劲量控股集团及下属的EVEREADY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印尼等国家和地区的25家生产无汞碱性电池和零件的企业,侵犯其知识产权。 我国的双鹿、南孚、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7家进口商被列入被告名单,这7家企业都是我国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量占到国内总量的50%以上。这时,一些国内企业的领导人信心动摇了,个别企业表示要退出二审诉讼。但绝大多数企业表示,决不轻易认输,要求美国穴ITC雪全面复审。经过抗争,最终美国最高法院宣判美国两家公司所拥有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属无效专利,双鹿、南孚等应诉企业不构成侵权。 我国企业虽然取得了这场来之不易的胜利,但这只是众多“337调查”的一个特殊个案,在应对“337调查”上国内企业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当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等工具都不能遏制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之后,美国产业界和一些政界人士重拾“337调查”,企图以这个臭名昭著的工具来遏制我国出口商品。 因此,我国的电池、木地板、墨盒、打火机……这些似乎没有太多关联的词语被“337调查”串在了一起。分析人士指出,“337调查”已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之外,高悬在我国企业头顶的另一把“达摩克利斯剑”。据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统计,自2002年以来,我国已连续5成为遭遇“337调查”最多的涉案国。仅2008年,美国就对我国发起337调查14起,占其同期立案总数的50%以上。 现在,美国企业已经把“337调查”作为抵御我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因为与反倾销案件不同的是,在“337调查”中,并不需要证明美国产业受到了损害,而只须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 近几年来,美国一些产业对我国企业的“337调查”屡试不爽,因为他们往往从经验判断,只要我国企业不会抱团一致对外、或者不会应诉,那么,他们就能轻松封杀市场。截至目前,我国企业除了在电池等个案上惟一大获全胜外,更多的案例是以国内企业或付出巨额调解费用、或彻底败诉,其产品被永远拦在美国大门之外而告终。 从历史经验来看,一个新兴经济体在经济快速发展、出口迅速增加过程中往往遇到较多贸易摩擦,日本、韩国等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都曾经历类似时期。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应努力变外在压力为内在动力,掌握国际贸易规则的主动权,超越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不能让美国“337”调查等手段围堵我国出口产品的阴谋得逞。 目前,在国际贸易摩擦的高发期,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无论是应对美国“337调查”,还是应对国外反倾销,都是入世后亟待补上的重要课程。一个企业,如果连国外的国际贸易纠纷都应付不了,只能是处处挨打,就很难在国际市场立足。美国“337调查”以及国际贸易反倾销还有一种“传染性”,假如一个国家仅以一纸诉状就能够轻易把我国产品全部赶出市场的话,那么其他国家自然也会纷纷效仿,所以寄希望于“不出口这个国家,还可以出口其他国家”的想法是根本行不通的。 实际上,分析我国企业过去“337调查”败诉的原因,许多企业因惧怕高额律师费用、调查费用或时间漫长而放弃应诉。然而,我国企业在对付“337调查”这种危机事件时,不应被美国人挥舞的“337调查”大棒所吓倒。正确的做法是,面对“337调查”,我国企业应该积极应诉,认真对待,潜心研究,早谋良策,而不是消极退缩,避免对方咄咄逼人。一言以蔽之,应诉者终获益,退让者必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