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转让新规有两重含义
    2009-03-20    叶檀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无论通过协议还是大宗交易方式,对外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对外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都必须遵照市价执行。

  财政部此举有两重含义:一是规范大小非减持,以免因为大小非估值过低压低市场价格;二是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境外投资者陆续退出,数百家城商行忙引资之际,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管理,以避免贱卖套利现象再次发生。
  无论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大小非是A股市场的定时炸弹,对此各方心知肚明,难就难在如何拆除这个定时炸弹。通过股改,大小非获得了流通的法律权利,管理层如果限制解禁有违法之嫌。
  现在,政府不从限制解禁着手,而是换了手法,从解禁价格着手解决问题。《办法》明确实行“审批制”,转让总股本5%的,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如果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果按照协议转让的,则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均价,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让我们回想一下证监会有关融资融券的规定,可以融券,但规定价格,实际上还是不给你做空的空间。现在,财政部也来了这一手,你可以解禁,但对不起,价格得向二级市场靠拢,这样不顾一切低价减持破坏二级市场估值体系也就不可能了。
  不过,既然大小非成本如此之低就是不公平之极,现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过桥减持又衍生出庞大的利益链条,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频繁出现以跌停价、涨停价成交,套利轻松简单,直接利用股市“暖春”剥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正常的交易价格机制。如今,财政部的新规,相信能够获得多数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拥护。
  此举还可以约束令投资者更加惶恐不安的大小限。虽然投资者希望通过新股发行机制的改革,破解一级市场的圈钱困局,加大市场的流通量,但考虑到资本市场还要为国企改革做贡献,国有控股部分不会减少,我们不能对新股发行机制的市场化抱太大的幻想。
  目前新股发行的战略决策只能是,新股发行流通量不增加,能够约束流通价格,使市场价格落入相关部门掌握,最终通过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吸引巨量资金承接巨大的非流通股,实现收益最大化和全流通市场,并且,还能确保控股大权不旁落。在此过程中,我们会看到针对资本市场的走势,政府出台一项项的政策,保持稳定。
  财政部的转让新规还堵塞了以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为名,按照净资产估值,向境外资金贱价出售金融股权的弊端。从去年开始,国外大型金融机构纷纷抛售限售的中资金融股,到目前为止,不仅中行、建行等悉数遭到抛售,连民生银行(600016,股吧)也被淡马锡抛弃。
  政府毅然决然,斩断了这一利益输送链条。目前,上百家城商行正忙于重走国有控股大型金融机构的老路,引入外资,将原先的坏账一笔勾销,通过重组上市在境内市场高价发行。政府叫停,证明以前这条路吃了大大的哑巴亏。而中国金融机构的最大控股公司——汇金公司即便想减持,也必须在财政部的监管范围之内。
  有人认为,财政部此举是为了维持控股权。此论不确。只要守住银监会外资单一入股20%的比例上限,中资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就不会旁落,广发行、深发展等不过是改革的试验田,是特例。笔者认为,正因为控股权在握,而仍然让外资拱手获得了最大的收益,核心技术引进又是画饼,有关部门才下定决心,改变为引资而不顾价格高低的做法。这也算是一大进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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