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松绑民间金融的步伐再快一点
    2009-02-23    马光远    来源:东方早报

  据央视报道,关于《放贷人条例》的最新消息是:央行表示正在“加快”制定。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事实上,去年11月,有关《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消息就已经被媒体热炒过一次。而每一次关于民间金融松绑的政策面的风吹草动,必将引起国人极大的关注。这一方面说明,中国银行业开放的步伐距离公众的期待有相当的距离,另一方面也说明,令长期游离于主流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通过国家立法获得合法的身份,改变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双轨”运行的格局,已经成为一个不得不加速推进的改革话题。
  在去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刺激经济的“十大措施”出台的同时,官方首次提出了“金融支持经济增长”的理念。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金融九条”,对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了很多突破性的举措。这是对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的新的政策诠释,凸显了金融危机的特殊时期,金融政策作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力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金融九条”将民间信贷视为合法的“融资资源”,强调要予以规范,这使民间信贷的合法化首先在政策层面得到肯定。这些紧锣密鼓的政策背景折射出,在全球经济衰退的特殊历史时期,加快金融业改革,开放民间金融,已经成为一个躲不开、拖不起、绕不过的话题。
  为什么要开放民间金融,这其实是一个意义远超竞争层面的话题。除了一些地方性银行之外,中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路径,在制度选择上基本走了一条排斥民间资本进入的道路。四大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更是没有民间资本任何参与的空间,这其实迫使一部分民间金融走上了一条在地下与正规金融开展竞争的道路。而这种路径选择的结果既没有造就中国银行业足以傲视世界的竞争力,更没有在制度上给各类经济体的发展设计足额的信贷产品,特别是不愿给急需资金的农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样的制度逻辑,一方面令中小企业资金缺乏,另一方面又对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民间金融给予打击。
  其实,早在2008年5月,人民银行就发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随之在浙江开始的试点,可以视为“民间信贷”合法化的先声,效果也比较好。但《意见》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某种程度上显得太高,因而缺乏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意义。所以,必须进一步在制度上创新,推出真正的《放贷人条例》,进一步降低民间金融进入的门槛,将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之外的大部分“民间信贷”给予法律层面的认可,否则,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必将成为一个遥遥无期的乌托邦。
  从放贷对象来看,《放贷人条例》规定,民间借贷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和农民。单就此而言,《条例》在打破银行业垄断方面的意义只能是象征性的,即使《条例》获得通过,也只能是在金融危机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为解救处于融资困境的中小企业而被迫将“民间信贷”纳入合法体系的一种尝试。因此,我们不能一开始就对“民间信贷”打破信贷业务的垄断局面产生幻觉般的期待。
  以诺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派一直强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没有一个良好的金融信贷体系的支撑,经济发展本身将受到极大的制约。尽管《放贷人条例》正在进行的各种努力显得小心翼翼,但考虑到中国金融知识谱系的严重历史残缺和复杂的利益博弈,起码已经迈出了很重要的一步。我们只是期待《放贷人条例》出台的步伐快一点,再快一点,以免贻误改革的最佳时间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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