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应当说,《指导意见》是对近年来凸显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问题的积极回应,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偏低、工资拖欠现象的国家纠正。对工作在义务教育一线的教师,是国家政府层面的肯定与鼓励,对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对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都有重大意义。
目前最可忧虑,并非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的缺位,而是这些条文的落实。事实上,在2006年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从法理上讲,国家法律的效能高于行政法规与文件。但两年多来,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偏远地区,《义务教育法》的这一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偏低甚至被拖欠,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热情,阻碍教育质量提高。因此,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指导意见》,最令人盼望与担忧之处,仍在于“落实”两字。不折不扣将教师工资落实到位,将直接体现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重视程度,并使法律的严肃性得到进一步确认。
教育是国家最为基础性的工作之一,直接涉及人口素质问题,是国家民族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教师是阳光下最为神圣的职业,教师是教育的灵魂,从事教育需要教师高于常人的奉献精神。但从人之常情判断,道德感召力并不能完全保证一个人对职业的长期使命感与尊严感,相应的物质保障是为必然。不折不扣保障教师基本工资待遇水平,是保证国家教育水准的重要命题。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教师的道德奉献强调充足,对教师的收入与物质保证却相对不足。工作压力大、强度高、收入低,是很多地方教师生活的落差性写照。特别是近年来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偏低的收入水平影响教师队伍的质量与稳定,并且在个别地方演化为社会矛盾与冲突,教师为争取法定收入水平而奔走呼号,实质上是对学生和教育整体的伤害。
落实教师工资,说到底是经费问题。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政府,目前是典型的“养人财政”,有限的财政养公务员尚嫌不足,教师和教育从理论上讲相当重要,现实中往往成为被忽略的群体和领域。这是行政观念的问题,也是行政机制的现实。不折不扣落实教师工资,关键在于扩大经费来源渠道,此次国务院会议通过的“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原则,或可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突破点。
以多渠道、多途径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则教师幸、教育幸、国家民族幸,这一点,必须成为明确认知,并成为不折不扣不容动摇的行政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