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逐步改变了银行业大一统的局面,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组建或者从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4家银行分别面向农村、外汇、基本建设和城市工商提供金融服务,并成为各自领域的国家专业银行。此后,我国又相继成立了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银行的成立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逐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新格局,营造出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功能互补、平等竞争的金融服务体系。在此阶段,由于银行业改革思路不甚明确,再加上金融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着综合化经营的倾向,形成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局面,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对经济过热实际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也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
为了整顿金融秩序,促使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与此同时,国家于1994年相继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3家政策性银行,专门接手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实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同时,4家银行过去的专业分工也更加淡化,业务交叉和市场化竞争进一步发展,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奠定了基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保险法》也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经过不良贷款剥离、财政注资、引进战略投资者、股份制改造并相继上市,我国的商业银行逐步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但是,金融市场上金融创新加快、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也带来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的模糊、资金脱媒、银行利差缩小等一系列问题,银行的盈利空间被压缩。另外,在全球金融服务日益综合化的情况下,为了满足大型企业多样性的金融需求,银行也不得不相应提供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伴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要适应综合经营的要求进行改革,构建同综合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根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制度安排,在实际监管中仍然存在一些监管盲区或者重叠。比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主体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监管机构无法依照法律按金融机构的标准对其进行监管;另外,随着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与证券、保险和信托的不断融合在分业监管制度下必然会造成越来越多的监管盲区或重叠;对于在华开展金融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这些金融机构普遍实行“前台分业,后台混业”的经营模式,国内分业监管模式显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鉴于以上金融监管层面遇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改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条件还不充分的情况下,应该首先尽快出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措施,适时推出《金融控股公司法》,从立法层面扫清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法律障碍。另外,在当前我国银行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初期阶段,我们应该在不断改进目前“一行三会”监管效率的同时,积极探索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过程中金融监管的最佳模式,在这种思路的指导之下,不断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业务属性实施功能性监管,提高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应对和处理能力,从而在根本上避免监管漏洞和盲区,切实提高监管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