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紧张工作,将审议通过一系列法律草案。其中,《食品安全法草案》经过了四天分组讨论。由于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尤其是影响仍在扩散的三聚氰胺风波,这部法案备受关注。立法者表示,希望汲取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经验教训,强化政府责任,改进监管方式,堵塞早已暴露出来的漏洞,在法律层面促成有效的食品监管体制。
显而易见,食品安全之所以能进入立法议程,与持续发生且次次造成恶劣后果的食品危机密不可分,属于现实境况推动立法表决的典型例子。就食品安全立法的时宜性没有问题。它的动力来源于难堪的国民处境,要思考食品危机生成的一般规律,总之是要对现实的挑战提出正式回应。而在民众屡遭食品不安全冲击的情况下,立法的举动除了被冀望于收复“失地”,多少也能抚慰人心。 只是这冀望或人心蒙难既久,坚硬的实情早就让食品安全几乎成了遥不可及之物。食品安全法尚未诞生,就注定要面临国情的荆棘丛生。立法能否迈过最难的征程?可否达成拯救的愿景呢?这至少取决于立法者对现实的理解和立场,取决于立法审议的质量,也取决于立法的决心。所以,问题又回到了国人熟悉的起点上,那就是法律究竟能在怎样状态下发挥应有效力?立法能否切合现实,真正指向现实弊病? 就在立法成员议论食品安全法草案时,内地输港鸡蛋中再现三聚氰胺。这意味着此种化学原料继宠物饲料、牛奶制品之后,在食品领域再下一城。三聚氰胺式鸡蛋的出现,动摇了现有整顿举措的有效性。漏洞之外竟然还有漏洞。这已不是三聚氰胺是否让监管体系蒙羞的问题,而是那种监管失职的羞耻能否被彻底清洗的问题。食品安全加紧立法,食品安全的现实世界再被不安笼罩。 行政失职是食品危机的主要原因,这点已是共识。立法者也承认,食品不安全的症结不在于执法部门无权,而是履职不力。为此,食品安全立法有意抬高对官员惩戒的严厉程度。尽管症结明了,可如何理顺多头管理的秩序则是难上加难。草案一审到三审,从授权国务院进行调整,到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再到着意于全程监管地方政府,立法主题一变再变,艰难寻找因应现实的合适姿态。 现状可能比立法者想象的更复杂,更有阻力。迄今,三聚氰胺作乱食品安全的完整链条,至今还不清楚,缺乏一个公开的司法审讯程序,必然会为有针对性的立法设置障碍。当三鹿这样的典型案例之真相不明成了现实的主要特征,必然会妨碍食品安全立法的正确方向、手段的效用。比如说到惩戒,其实早有行政首长问责制;说到奶站缺乏监管,不是早有农产品安全法么?舆论对食品安全法的信心不足。保守的看法是,在赋予新法生命力之前,需要警惕及反省同类法规的现实命运。 立法与执法的悬殊巨大,法律在被运用中也会走样和变异。同样,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是两个迥异的概念。犹如前者规定可以集体索赔,后者却展现了法院拒绝对索赔立案的真实一面。况且,谁也不会乐观到那种地步,以为单靠一部法规便能挽救食品安全的全面危机。但既然现实催生了立法程序,就可能让现实的缺陷、错误乃至丑陋曝光于天下。这是不该被遗忘的立法知情权。 这就是我们的处境: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的世态疲于应付,对政府处置的效力缺少信心,迫切需要找到矫治的良方;另一方面,又对包括立法在内的救济方式有所质疑,对法律的现实作用抱有悲观态度,甚至认为立法本身也需要某种力量的救济。食品不安全的伤痕至深,它所映照的不只是行政的实际面目,也有立法的尴尬前景。安全感失落了,究竟缘于何因?立法可有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