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合理性衡量须具备权利与公平原则
    2008-10-15    作者:周义兴    来源:荆楚网

  多年来一直在油源上受控于两大石油巨头的民营油企准备”揭竿”反抗。昨日记者从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举办的”2008流通论坛”上获悉,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民营油企正计划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起诉中石油和中石化。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赵友山透露,为解决油源问题,已有石油公司与俄罗斯一家公司签订了50万吨购油合同,但由于原油进口也由两大石油公司来”包办”,民营油企困境重重(<<新京报>>10月13日)

  对此,可以说上述这次民营油企计划”揭竿”而起诉中石油与中石化,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行动,完全可能是因为自身在市场受到垄断多年打压,生存环境恶化甚至于是在走投无路之下的无奈之举。其实,如此对国内市场垄断行业及其危害的抱怨,不但在市场存在,并且对消费者,可以说也早已是由来已久。因而在这前提下,及时对现有市场所有的垄断现象,作一点有关政策合理性方面的审视,可以说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首先以社会观点,或许人们应该承认,现在,就是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确也有一定程度的垄断现象存在,而且其理由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类同,是源于经济安全与国计民生,这当然不能说有什么错。但关键的问题在于,即便是在经济安全与国计民生的理由下作出的某种垄断安排,也理应不是超越社会公共权利程序,乃至损害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的借口。对此换句话也就是说,倘若某种垄断是出于行政考虑上的安排,那相关的决策部门就同时有义务让社会公众相信并认同,这种垄断安排是源于经济安全与市场公平间的权衡,及其是有利于消费者权益,而不只是仅有利于垄断行业与部门利益的。然如以此观点对国内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予以观察,相信除垄断行业自身外,就是不说百分之百,肯定也会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消费者与企业会觉得现有的垄断企业有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存在。而这,想也应该是几乎可以不用调查,也不用数据支撑的社会公论。那这又说明了什么问题?而以笔者之见,这至少可以证明二个问题:一是相关政策制定部门没能很好地履行对垄断行为的约束义务,结果损害了市场公平与消费者权益;二是可能在政策制定时,还没有正确把握好竞争与垄断,以及该怎么垄断乃至为谁垄断的利益关系。
  还有以利益关系看,想任何公共政策部的确定,当然也包括垄断决策在内,其指向理应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有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最大化。然对此就是暂且不谈其它行业,也不说具有社会真正公平意义的燃油税迟迟不出,就拿目前的石油垄断来说,多年来其借着油价与”国际接轨”的幌子,有意无意的制造了多少次人为的”油荒”?又利用了国内外油价涨跌的”时间差”掠夺了多少消费者财富?而与此同时,石油垄断又为社会公共福利增进作出过哪些努力?想这,同样是自有公认并不言而喻的。并且同时,笔者或许也是不少公众也禁不住想问:现有的石油垄断政策所应该有公共含意到底体现在哪?显然,这是相关决策部门应该对社会公众有所交代,且应反思的重要问题。
  所以显而易见的是,也许垄断不能杜绝,也可以有所存在。但若相关的垄断现象存在,不能体现市场公平与消费权利,没有必备的市场公平与足够的社会公共权利水平衡量,那就可以断定,这样的市场垄断没有社会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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