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的央企逼出非市场的追责
    2008-09-12    作者:李华芳    来源:东方早报

  国资委10日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央企运行的各个环节中引致资产损失的50类问题进行了规定,有这些问题的相关负责人,将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处罚方式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由谁来追究这个责任呢?根据《办法》第38条规定的言下之意,国资委承担了追究和处罚的具体工作。国资委是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无可厚非。但具体到央企的问题,就耐人寻味了。
  央企是企业,严格来说,肯定会有损失,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只赚不赔的企业。除非该企业能获得非市场因素的支持,从而凌驾于市场竞争之上,那么可以居于不败之地。比如说,央企可以利用特殊的身份(目前央企的老总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搞行政垄断以攫取利润,因为央企名义上是企业,但实际上却有行政单位之实。尽管如此,也不能排除违规操作,致使央企受损的行为,《办法》重点也在于追究那些违规操作。但是什么是违规操作呢?标准掌握在国资委手里。但国资委往往又是央企的大股东,央企如果进行违规操作,国资委也难逃干系。一个自己监管自己违规操作的“办法”,如何行之有效?在国资委的这个《办法》中,可以看出处罚既有企业的特色,又带有政府的痕迹。这恰恰是因为国资委一方面作为央企股东、一方面作为监管者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作为监管者的国资委要去监管作为企业股东的国资委,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国资委的双重身份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但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政企分开”一直是原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但这一改革的进程没有走完。可以说,目前央企的大部分问题根源恰在国资委本身。不是说政府不可以办企业,而是说应该采用更市场化的方式。财政资金可以入股企业并享受企业带来的收益,各国都有国有企业足以表明这一点。但中国的问题在于,国资委不仅占有央企股份,还对企业的具体经营进行干预,比如对中石油中石化产品的价格管制,又比如央企老总的调整需要行政命令等,都充分说明央企离现代企业还非常远。
  而正是国资委的双重身份,又造成了央企的性质模糊、权责不清,导致了央企身份的双重性问题。一方面,央企作为企业,有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另一方面,对央企的负责人来说,他又想获得高收益,但他有行政级别,此时他又会强调自己的企业身份。这种充满矛盾的体制形成了一系列问题,而违规操作引致损失的根源也恰恰在于“政企不分”,现在出了资产损失的问题,又用《办法》去“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如何根治央企的顽疾?
  所以进一步推进改革,政企分开、权责明晰才是当务之急。监管者也不应该监管是否资产损失,而是应该监管是否违规,如果是违法违规行为,即便是有收益也应该处罚,但在政企分开之前,企业无法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最完备的监管也怕是形同虚设。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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