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的成功“布道”,让中国人接近了小额贷款这一创新性的金融实践。浙江省金融办最近公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则让许多有志于民间金融业者看到了实实在在的实践机会与希望。
在从紧货币政策使得银根大大收紧之时,在浙江不少中小企业近来遭遇生存与发展危机之时,在中央高层频频视察浙江这个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之时,浙江开始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某种意义上说是一场“及时雨”。这场“及时雨”,针对的正是不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现实,通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来帮助民间资金实现与实业的对接。 若从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进步角度观察,浙江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义,又远不只是一场“及时雨”。浙江试点工作的推进,将对探索中国民间金融的出路,产生重要的作用。尽管规范民间金融的探索之路才刚刚开始,但浙江小额贷款机构的试点,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浙江省政府指出,试点工作从今年7月份开始,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以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不过,这场“及时雨”尚未下降,就有舆论质疑在诸多条文约束下的试点机构作用究竟有多大,亦有论者批评,本是民间资本建成的金融机构,却失去了民间金融的味道与色彩。如何看待这些质疑与批评,关乎小额贷款试点的将来。 质疑小额贷款试点作用不大者,其论据往往是多重限制之下的试点机构回报率不是很高,但风险不低;且机构作为合法化主体,在阳光化之后,将面对运营成本、合法纳税等压力,相比而言,一些民间金融的地下运营主体,则可借助避税等手段,实现更多的利润;另外,由于试点的性质,能够规范的只是民间金融中的很小一部分,大量灰色的民间金融行为依然照旧。 坦率而言,这样的认识显得有些狭隘。任何一个新生的试验物,总是会有一个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面对为人们所熟悉的地下钱庄的诸多灰色金融行为,政策部门给试点机构添加了不少约束条件,其目的不难理解。一个比较适当的判断应是,小额贷款试点的起步,正是对民间金融行为规范的开始,而不是偏离。 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在正规金融市场的低效率条件下,浙江开始小额贷款试点,事实上是通过市场机制追求较高的效率。诚如有学者所称,一方面中小企业与个人客户存在着信贷饥渴,另一方面银行却拒中小企业和个人于千里之外,二者的不匹配已经达到了顶点。小额贷款公司的起步,对改善这样的现实不无裨益。 因此,浙江试点的推进,不仅意味着大量民间游资有了新的出路,也不仅意味着不少企业将在久旱后逢遇甘霖。小额贷款公司尽管规模小,但目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尽管不成熟,但却表明中国金融对内开放进入到一个重要的进程中。 当然,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的确也要解决好现实的课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与出路,都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一个难题。民间资金雄厚的浙江等省,“地下资本”、“灰色金融”一向十分活跃。许多学者曾呼吁要制定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及“反高利贷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同时也建议将一些经济活跃地带列入民间金融合法化试验区,加快金融对内开放。 不过,当小额贷款公司被置于阳光下时,其监管任务显得现实而迫切。一些由“地下钱庄”转化而来的小额贷款公司,其是否真能安心于简单的放贷业务,尤其是当项目资源十分丰厚时,是否又真能不为所动,不卷入非法吸储等诱惑当中?不能不看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架构,目前还较为含糊。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在哪里,是包括目前积极参与并想得到试点机会的民间资本在内的许多机构与人士所关注的。显然,村镇银行并非一个上好的选项,这是因为,一旦转型为村镇银行,按照目前的规定,民间资本只能作为配角,而主角仍然还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对于一些民间资本的勃勃雄心来说,无疑是一种扼杀。从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深入开放的路径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当是可以由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而成熟的民营银行的出现,那将是中国金融改革深化的重要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