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与诱惑夹击小额贷款试点
    2008-07-17    刘晓忠    来源:新京报

  日前,小额贷款公司在浙江率先试点启动,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计划在8月初开展小额贷款业务。(据7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就目前的政策看,小额贷款公司虽具明显的市场空间,但也存在明显的限制。
  从体制内的角度看,目前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利率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行政管制门槛。按照浙江试点方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利率上限,下限为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显然,在利率市场化问题仍亟待破局的情况下,当前央行的基准管制利率并不能代表真实的市场利率。小额贷款公司在目前的利率管制下,如何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保证生存和发展?客观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属于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因此它的信贷资源补给相对比较单一。目前只能通过公司股东不断追加投资或发展新的股东解决可贷资金问题。从这个角度上看,由于资金来源的有限,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发展并维系业务的持续稳定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另外,相对于民间融资市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是非特定的,因此,其贷款客户风险分布实际上与传统的银行、信托公司等具有同构性。若为控制风险仍然通过抵押、担保等贷款形式来进行,那么对于客户来讲,将遭遇在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时同样理由的拒绝。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其对单个客户的贷款额是小额,而贷款规模相对有限,在风险控制上缺乏规模分散优势(类似于保险机构上的大数原则)。因此,要在笔数相对较多而信贷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控制信贷风险,需要支付的成本要更高些,即营运成本相对较高。
  与体制外的竞争对手即“地下钱庄”相比,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合法地位,央行等有关部门也为满足风险收益平衡提高了它们的贷款利率浮动空间;但这能否有效达到风险补偿的效果本身仍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面对民间信贷的高利率诱惑,小额贷款公司潜在的提高利率冲动必然是客观存在的。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体制内的束缚和体制外诱惑的双重隐患。笔者认为,管理层应该尽快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使得基准利率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市场实际利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补给问题;可以在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问题,资本金充足和风险管控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适当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来补充信贷资金。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