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任重而道远
    2008-06-20    作者:王召    来源:上海证券报

  随着承担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我国企业与银行也对此愈加重视,并在此领域进行了有益尝试。

  我国企业与银行尝试履行社会责任。

  第一,企业与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与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密切相关。在2006年之前,企业与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虽有发展,但直到2006年才出现飞跃。
  2006年,新生效的《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提出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不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要求公民、各种组织都要增强社会责任。同年,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第一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也对社会责任进行了初步探索。一方面,政府引导,积极推动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发布实施,适用于所有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包括上市银行)。2007年4月,上海银监局发布了《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同年11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及即将颁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
  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其年报中或网页中也开始提及社会责任问题。
  所有这些尝试尽管只是初步的或者说是局部的,但却为我国银行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积累了宝贵经验。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三大问题。

  必须看到,我国企业与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然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差距。对中资商业银行来说,我们更应看到自身在承担社会职责方面的诸多不足。
  第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不够全面和充分。国外先进银行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一般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既有定性描述也有定量指标,信息充分翔实。相比之下,我国商业银行对于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十分有限,并将社会责任等同于公益事业。
  第二,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意识仍然淡薄。例如,一些商业银行极力排斥市场竞争,试图继续控制市场赚取“垄断”利润;一些银行采取回扣、请客等非正常方式争夺银行客户,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银行反商业贿赂还任重道远等。
  第三,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统筹兼顾不力。部分商业银行违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继续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业的发展,对信贷盲目增长不加控制,导致一些产业发展明显出现过热;忽视对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力度,造成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中出现冷热不匀。

  从四方面提高我国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

  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意义重大。为此,我们建议做好以下四个方面,来更好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全面履行社会职责。
  第一,要厘清银行社会责任的边界。既要避免因为过度强调对股东负责而忽略社会责任,又要防止因为过多承担社会责任而破坏股东权益。
  要避免成为政府背后的“第二财政”的方式履行社会职责。同时,只有对社会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得到社会更多的认同,从而进一步改善经营绩效,提高自身竞争力。
  第二,要以深化公司治理改革为契机全面履行银行社会责任。当前阶段,在清晰界定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与党委之间职责范围和相互关系的同时,还要妥善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在董事会公司治理战略目标中将社会责任目标具体化;二是提高监事会监督权的独立性;三是健全问责机制。根据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的问题,立即进行严厉查处。
  第三,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对于银行社会责任的推动作用。按照监管部门《关于加强大型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将社会责任纳入银行合规文化建设作为加强监管规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以推动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
  为此,要从《商业银行法》层面提出企业社会职任的概念;加快出台适用所有在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四,要鼓励全社会积极推动银行社会责任的履行。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与否和好坏,最终评价主体应当是社会责任的直接受益者或间接受影响者,即股东、债权人、雇员、企业、所在社区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因此,银行社会责任建设离不开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另外,还要特别注重发挥银行业协会对银行社会责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通过带头发布银行业社会责任报告,充分向社会披露银行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的角色。
  最后,要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使银行管理层和员工努力为社会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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