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但如果由于经营亏损,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向公积金部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6月2日公布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此外,由于经营亏损,或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公积金。(6月3日《北京青年报》)
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它能帮助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并受到国家法律制度比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的确保。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既然是一种合法权利,并上升到了制度层面的高度,那就应该得到充分实现。但是,经营亏损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低于5%甚至可以申请办理缓缴公积金,这显然有损职工的这项合法权利。 要知道,“经营亏损”是个模糊概念,而“特殊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更是一个不着边际的说法。现实中,有许多企业,单就当年的业绩看是“盈利”的,但一套上“历史账”就成为“亏损”了。还有一些企业,永远都可能存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因为它总能找到缺钱的充分理由。如果这些企业一直拿“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说事儿,那这些企业的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岂不永远都得不到保障和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意义岂不大打折扣? 事实上,追求最大利润本就是几乎所有企业的本性。为达此目的,企业通常会穷尽一切降低成本,甚至不惜一切钻法律法规的空子。很难说,企业就一定不会利用“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来为自身最大利润谋划。而作为事关职工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其缴存比例的规定如果没有起码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就无法避免制度漏洞给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失。正因此,政府在出台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必须谨慎入微,避免漏洞。 而退一步看,就算一些企业没有钻政策的空子,确实出现了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这些企业也不应该降低或暂缓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按照国际公认的SA8000标准(“社会责任标准”)来看,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求长远发展,都不能以牺牲职工福利和正当权利作代价。换句话说,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是企业必须要支付的成本。那么,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本没有必要为了保护企业的更大利益或利润而在制度层面牺牲或削弱职工的住房保障权利。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专家周江博士指出,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特点,在执行过程中,不应该出现任何折扣,有关其政策,更不应该像橡皮泥那样,想咋捏就咋捏,想咋改就咋改,从而影响劳动者合法权利和住房福利待遇的最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