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减排要借鉴《京都议定书》运作思路
    2008-03-14    记者 谢云挺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如何才能提高污染减排效率,切实完成减排指标?长三角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负责人、浙江省嘉兴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虞锡君教授认为,借鉴《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的运作思路,在国内建立起“易地减排”的合作机制,可有效促进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
  虞锡君教授说,于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旨在限制工业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它不仅规定了工业化国家2008-2010年的减排目标,更为可贵的是建立了三个灵活机制来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这三个灵活机制,是国际社会科学运用环境经济手段的创新举措,是灵活运用排污权交易机制的成功做法。
  《京都议定书》的三个灵活机制分别是联合履行机制(英文缩写为JI)、清洁发展机制(英文缩写为CDM)和排放贸易机制(英文缩写为ET)。其中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减排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合作机制。
  虞锡君教授说,“三个灵活机制”各有其深刻的内涵:所谓联合履行机制(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扣减转让方“分配数量”配额的相应额度。
  所谓排放贸易(ET)机制,指一个发达国家可以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扣减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额。
  所谓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证明的减少排放量”。也就是说,发达国家提供钱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废气,而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便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
  这“三个灵活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境外易地减排”,其实质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京都议定书》通过这“三个灵活机制”的运作,各国之间在彼此双赢的“境外易地减排”交易中,来实现控制和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目的。
  虞锡君教授说,《京都议定书》生效两年多来,国内最活跃的是利用其“碳市场融资功能”促进废气减排,至2007年4月,我国共有383个CDM申请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建成后不仅大幅度减排废气,而且可以从发达国家获得相当可观(约上百亿)的交易收益。
  他说,我国生态环境现状形势严峻,目前,节能减排已经成为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成为“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此给予高度关注。那么,我国如何更有效地提高污染减排效率,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的运作思路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虞锡君教授说,《京都议定书》针对的是国际社会,在国际社会中,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而我国国内,同样也有经济发达省份和欠发达省份,两者十分相似。《京都议定书》科学运用环境经济手段的成功实践启示我们,借鉴《京都议定书》三个灵活机制的做法,在国内建立起相类似的“易地减排”合作机制,可以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主动参与污染减排的积极性,可以有效破解目前令人头痛的污染减排难题。
  虞锡君教授认为,当前至少可以考虑以下制度创新:
  一是借鉴三个灵活机制,构建我国二氧化硫等废气减排的区域合作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国家允许和鼓励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骨干企业在国内或省内寻求最低减排成本和路径,实行易地减排,经相关部门核准后,其减排实绩可记入该企业的考核指标。
  二是借鉴清洁发展机制(CDM),构建我国化学需氧量等污水减排的流域城乡合作机制。
  根据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十分短缺的现状,允许和鼓励城市企业帮助农村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低成本减排;鉴于上游地区减排的生态效应大于下游地区的现实,允许和鼓励下游区域的企业到上游区域实现污水减排,以提高流域整体减排效果和保护源头地区。其减排指标经核准后也可记入该企业的考核指标。
  三是借鉴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构建我国发达地区之间的联合履行机制和减排交易机制。
  从《京都议定书》实施两年来的情况看,采取JI和ET方案的在三个灵活机制中占一小部分,但是其基本原则对我国当前减排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鼓励和支持各地探索多种实现方式,例如,在发生跨界水污染的河流行政区交界处,由相邻的两个行政区联合建造“湿地治理污水工程”,修复和部分修复污染的地面水,其治理成本主要由邻域上游污染方承担,减排指标可按一定比例计入邻域两个行政区。在试行排污权交易机制时,要严格按照ET机制中规定的“超额减排指标”用于交易,而不能像目前国内某些试点单位以上级下达的不规范的排污指标余额用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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