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国企业污染行为必须说“不”
    2008-01-11    作者:林卫萍    来源:大众日报

  近期环保部门对130家曾经上过环保黑名单的跨国企业进行督查,发现大部分企业已经整改,但欧诺法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及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仍然对环境法律置若罔闻,数次被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1月10日《中国青年报》)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污染行为已经越来越严重。据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证实说,在他们汇集的中国水污染地图和空气污染地图上,被环保部门点名批评过的跨国公司的数量,已经从一年前的八九十家增加到目前的近300家。
  其实,除了点名的三家“屡教不改”外,还有很多污染性跨国企业的行为也好不到那儿去。而且,被指出其污染行为不当时,相当一部分都在强调自己很“冤枉”,比如,有的说“正好治理设备坏的时候碰上环保部门来检查。”这种态度,说明他们是很难会在环保方面自觉收敛的。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对于环境污染,不管是我们国内的企业,还是跨国企业,都是不允许的———也即,在污染方面,不会因为公司的企业性质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可令人们感到遗憾的是,对于跨国公司的污染行为,我们往往是批评多、采取严厉处罚措施的少。
  环境一旦破坏了,再恢复就很困难。引进跨国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其是否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可事实上,在很多地方,经济却成了压倒一切的大事。有相当一部分跨国企业来到中国就是为了逃避环境责任。有的企业说,来中国发展最初就是看重这里对环境治理的要求不高,如果严格要求的话,就没有利润空间了,也就不来了。
  不可否认,跨国企业可能会给一地经济带来暂时的繁荣,也会给当地带来所谓的“政绩”。毋庸回避,有的地方就是以牺牲当地环境为筹码,就是以降低环境要求为代价,来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这样,作为“被请进来”的跨国公司,其“底气”往往就硬一些,不把我们的环境法律放在眼中。而地方环保部门,执起法来,也往往受到各方面因素干涉,导致污染问题难以解决。
  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要在我国的土地上,不管企业的属性如何,在法律面前都必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污染性的在华跨国公司也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必须符合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拒绝跨国公司污染行为,应该成为我们的一致共识,具体的执行者就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在这方面,各级政府环保部门不能“短视”,必须从子孙万代的长远利益出发,确保执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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