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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式”培训
帮助群众就业。1月3日,在新疆库车县库木艾克社区居委会,老师左然木(左一)在教农民织地毯。新华社记者:季春鹏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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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帆工程走进云南,旨在帮助全国大学毕业生成功就业。咖啡种植专家邬特(左一)在为云南农业大学应届毕业生介绍小粒种咖啡种植技术。新华社记者:王呈选
摄 | 编者按:近日,在中国社科院举行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有专家披露:眼下大批的高校毕业生和等待找工作的农民工,显示今年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形势可能更加严峻。如何看待就业形势,并有效化解其中的难题?专家的看法各有不同。
胡鞍钢:中国应该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增长模式
“中国正面临一场就业挑战。如何创造就业机会正成为政府面临的最大任务。”中国科学院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说:“严重的下岗失业问题对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等方方面面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中国在新世纪10年中最为严峻的发展挑战。” 胡鞍钢认为,就业问题已成为全球性问题。1990年以来,发达国家失业率居高不下,发展中国家也出现大量隐蔽性失业人口。“21世纪全球将爆发一场没有硝烟的就业战争。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中国因为特殊的国情,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将更加严峻。” 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经济增长未必带动就业的增长,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资本深化现象,正迫使企业为提高竞争力而减少用工。低级发展阶段的制造业,不仅不能作为就业机器,还排斥就业。 胡鞍钢认为,中国应该选择“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单纯地把经济增长作为政府追求的目标,势必压制就业目标的实现,并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因此,政府应当实行就业优先,而不是增长优先的发展战略,以就业率作为自己的考核指标,将就业政策作为最为优先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
杨宜勇:创业不足导致大学生就业难
“为什么大学生就业难?我看大学生创业不足是其中的一个核心原因。”国家发改委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杨宜勇这样说,“比如说清华大学也是我的母校之一,可能是中国最好的学校之一。但是它的毕业生中创业的人,当年不到1%。而美国,当年大学毕业生选择创业的比例一般占到23%至25%。所以说,如果把大学生培养好了,他们不是社会的就业包袱,而是社会创业的财富。” 他认为,全国工商联有关专家建议采取的四项措施可扩大创业,助推就业增长。 首先,积极上项目,以扩大创业带动就业。各地政府应切实抓好经营项目、科技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和三产服务项目等,为创业就业者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引导小型企业集中到市场经营创业;建立域外、境外城市人身财产安全担保协议,鼓励本地人到外地承包工程或开展劳务合作。
其次,改善环境,以优质服务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明确各有关部门责任,将工作的好坏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目标;成立创业证件代办服务中心,为创业者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建立信息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
再次,搞好培训,以提高技能发展创业推动就业。有关部门或组织各类企业,与各大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联合联动,按照市场需求和项目岗位需要,提前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和就业本领。 最后,出台政策,引导扶持创业助推就业。
祁金利: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就业观
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祁金利表示,我们目前处于这样的就业形势,一方面就业空间大了、选择多了,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人才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就业压力也大了。为了实现充分就业,人们的观念必须主动符合客观形势。这就提出了树立科学就业观念的问题。 什么是科学的就业观念呢?祁金利认为,就业一定要树立以下几种观念。 第一,
要树立奋斗的观念。大学毕业是人生事业历程的开始,在人生的历程中,没有从天上掉馅饼的美事,人们选择的职业有所不同,但是唯有用汗水浇灌,才能获得丰硕的成果和充实的人生。 第二,
要树立积极主动的观念。就业、求职是实现人生理想,为社会作出贡献的途径,它是通过个体积极主动地“求”和用人单位的“需”相匹配来实现的,因此要发挥毕业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能等、不能靠、不能依赖。 第三,
要树立作贡献、重发展的理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择业观,对年轻人来说,我们提倡把为社会作贡献和实现人生价值相统一的观念,在为社会作贡献的同时,使自己的人生价值得以实现。 第四,
要树立劳动最光荣的概念。行业间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好好干,在任何行业都可以得到社会的承认。 第五,
树立“适合”的择业观念。寻求适合自己的职业是现代社会人们择业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择业的标准上,不一定说留在大城市、进入大单位、赚钱最多、级别能够更高就是最好的,而是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要适当确定自己的期望值,不要好高骛远,也不要妄自菲薄,更不能盲目攀比、盲目跟风。
莫荣:就业促进立法建立就业长效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认为,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特别是需要通过法制化手段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促进立法是建立就业长效机制的必然选择。 莫荣说,目前,国际社会对政府必须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已形成共识,促进就业普遍成为各国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内容,甚至成为政党竞选的重要砝码。伴随着就业问题的日渐突出和就业工作的日渐重要,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同时,各国的实践也证明,立法对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到中国,从2003年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连续4年超额完成年度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尤其是2006年,中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人,达到1184万人,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的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要保持其长久性,延续积极就业政策的期限,扩展积极就业政策的适用范围,把有效的扶持政策的受益群体扩展到更多劳动者,让所有需要就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积极的就业政策的帮助。这就要求我们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创造条件。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是中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