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改革要从根本上触及“土地财”
    2007-12-28    河南 王攀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25日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表示,明年将研究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为重点的财产税改革,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肖捷指出,要按照“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等要求,把地方税制的改革和完善作为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12月26日《中国证券报》)

  有钱才能做事,但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面临的问题是钱少事多。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移,事权下放,把税源稳定、税基广、易征收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1994年——2005年中央财政收入平均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2%,地方各级政府平均为48%,而同期中央所承担的财政支出平均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30%,地方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却高达70%左右。
  地方财权与事权严重不匹配,导致的最直接后果是“土地财政”。现行体制下,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公债,没有举债权,没有税收立法权,缺乏其他收入来源,只能在土地上打主意,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与土地相关的税费就成了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资料显示,1990年土地出让金仅为10.5亿元,到了2005年已高达5505亿元,1990年——2005年土地出让金累计达2.19万亿元,其中2002年和2003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率分别达到85.9%和122.8%。
  “土地财政”尽管缓解了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但也带来和隐藏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房价高企不下的问题,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而由于“土地财政”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缺少监管,也给地方当权者滥用权力提供了机会,这从上海周正毅案、安徽何闽旭案、天津李宝金案、福建张森兴案中就可见一斑。此外,因“土地财政”导致潜在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投资过热、社会风险等都不容忽视。
  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上不理智,甚至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从深层次分析,找出“土地财政”的体制和制度原因。国家税务局表示明年要研究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为重点的财产税改革;而随着物业税开征的呼之欲出,目前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也必将受到触动。这固然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的土地政策、遏制“土地财政”的负面影响,但地方政府的财力匮乏问题也必须妥善解决。
  针对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财政”问题,国务院2006年9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也要求地方政府将土地出让金更多地用在基建及廉租房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上,这尽管有利于遏制“土地财政”,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财政”的体制和制度根源。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为重点的财产税改革”,则有望彻底解决“土地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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