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配自主权”需要法律监管
    2007-12-21    江苏 尹卫国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尹先生在一家外企驻中国公司工作,同事间收入保密不透明,普通员工每月拿三四千元,中层则高达十多万元,相差25倍左右,企业高管层更是高的离奇。(见12月17日《人民日报》)

  据《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调查,如今企业内部几十倍、上百倍的分配差距是普遍现象,成为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集团的分化与重组,客观上形成了以企业老总为核心的高管“贵族”层,他们不仅拿着高出劳动者几十倍的收入,而且享受着普通职工边也沾不上的高福利,如职务消费、出境出国、公车服务等。过去悬殊的收入差距主要集中在非公企业,如今已普遍蔓延到国有企业。
  令群众愤愤不平的是,收入差距越拉越大都是在“合法”旗号下大行其道的,属于“企业分配自主权”,谁都管不着,有了这个“护身符”,老总们便浑身是胆,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给自己及高管层涨薪。而遮掩企业领导高收入的“黑幕”是热的烫手的所谓模糊工资。这个“宝贝”曾经是非公企业的“专利”,不知何时被广泛引入国企,工人拿多少钱?完全由管理者说了算,打入个人账户,不准互相打听,至于领导拿多少钱?工人根本无法知晓。非公企业搞模糊分配有一定激励作用,但进入国企后则产生“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变异,成为无休止扩大企业内部收入差距的、甚至变相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段。
  近段时间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辞职门”事件越演越烈,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其实解决“辞职门”问题并不难,因为有法可依,可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企业分配自主权”有法可管吗?笔者查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无限制企业内部分配的条款,可见这个“自主权”真的是天马行空。无限放大的“分配自主权”已成为少数企业任意挥舞的“魔棒”,它严重损害了企业和谐,侵蚀职工权益,危害性不可小觑。
  笔者以为,“企业分配自主权”不能没有法律监管,目前法律缺位的状况亟待改变,需要尽快出台《工资法》,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规范。一是保障普通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二是对企业管理层收入进行合理的分配限制。三是明确国企分配机制必须透明,依法保护职工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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