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制度只是“头痛医头”
    2007-11-20    作者:马龙生    来源:东方早报

  上海的周女士在一家印务公司做业务,在被拖欠3个月工资后,公司法人突然逃匿。凭借和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欠薪事实依据等相关材料,受惠于今年10月1日起在上海扩大推行的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周女士领回了2820元欠薪补偿。目前在上海,不仅是小企业的员工,凡有类似遭遇的企业员工,都可以凭借相关证明资料追回自己的劳动报酬。(11月19日《中国经济周刊》)

  从企业员工的角度看,没有这笔保障金,被坑员工的工资肯定就要泡汤了。从这个意义看,欠薪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此次在上海的扩大推行,不仅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感,也可说是一项创举。
  但按欠薪保障金的思路,当前应该建立的,似乎还远不止欠薪保障金这一项。根据不同行业,似乎还需增设安全保障金、信用保障金,等等。从逻辑上讲,为保障执法的可追溯性,甚至可以考虑要求一些企业在开业时,必须由企业主提供一定的可变现资产(最好是不动产),通过价值评估、法律公证后,作为安全、信用、欠薪等事项的法定抵押物。但如此一来,企业负担岂不人为大大加重?创业环境岂不恶化?甚至可能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双输、企业、员工、社会之间多输的结果。
  从长远来看,真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是应该随时根据社会大环境调整自身管理策略,同时加大劳动者在劳动环境、薪酬待遇方面与资方的博弈能力。而欠薪保障金制度的设立,只是针对当下社会环境的权宜之计,是在把所有企业当做潜在的“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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