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环境污染须更多推行“一票否决”
    2007-10-15    阮占江(北京 记者)    来源:新京报

  实行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其实还只是一种事后行为。如果都要等到各种污染已经发生之后再采取行动,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也很有可能无济于事。

  今后,沈阳污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会面临“一票否决”。沈阳市环保局向全市109家重点水污染源企业进行了通报,明确表示从现在开始加大力度,实施水污染物减排“加压”行动。(10月14日《沈阳日报》)

  事后诸葛,远不如未雨绸缪。某种程度上,污染成了当今生活的“癌症”,诸如长江、太湖、淮河等中华民族的生命之源遭受污染的报道不断披露于报端。尽管超标排污、闲置治污设施、偷排污水等各种生产中的环境违法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确实是复杂而多方面的,但从根本上来说,相关法律制度本身的相对乏力,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管理不力,显然是其中较为主要和关键的原因。一句话,在污染源形成之前,尚缺乏环保的一票否决制。
  不难发现,在具体的日常生产之中,由于一些企业通过贿赂少数政府官员,架空弱化了必要的行政监管;由于一些政府官员自身进行权力寻租,主动放弃了必要的执法监管;由于在畸形的政绩考核和激励机制下,一些地方官员过多追逐一时的经济发展指标,无暇顾及长远的利益;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守法成本明显过高,违法成本明显过低的现实尴尬局面,如今各地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企业肆意排放、执法者无可奈何的严峻现象。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遏制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就必须更多地推行更为严格的环保铁腕政策。而这不仅需要有关方面更为严格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的严肃性;需要尽快纠正和修改那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偏低的现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考虑引入惩戒性赔偿制度,让污染企业倾家荡产、血本无归,给守法者以希望和信心,也迫切需要更多地加强和强化那种事前的执法监管行为。
  不难发现,即便今后实行那种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但其实还只是一种事后行为。如果都要等到各种污染已经发生之后再采取行动,不仅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进行修补,而且也很有可能无济于事。因此,今后的环境保护显然更需要对那些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或未经环保审批就进行生产的企业进行“一票否决”。因为实行这种“一票否决”,其实就是在将污染控制的阵地进行了前移,必然能更多地减少各种事实污染行为,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各种污染。
  今后,污染企业如在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或未经环保审批就进行生产,应更坚定地走环保“一票否决”之路,被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接受高额罚单,甚至在银行贷款方面受到限制。推行“一票否决”的铁腕政策,本身难免会使地方经济发展遭遇一定的损失,难免会遭受各种现实的利益阻力。但是,只有更多地推行这种铁腕政策,才能产生更大、更广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不再让污染使人痛心疾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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