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带薪创业于法于理都不可行
    2007-10-12    湖北 叶祝颐    来源:经济参考报

  广东一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辞职创业,并许以离岗领办、创办企业或受聘于民营企业的,三年内保留身份编制、职级和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续算、职称评定等不受影响,三年内愿意回单位的重新安排工作等。(10月10日中国新闻网)

  其实,带薪创业并不是新名词,其他地方也出台过类似的政策。应该承认,对积极投身创业的公职人员保留身份编制与工资待遇,对于调动他们的创业积极性,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有其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只要稍加分析,不难发现,带薪创业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有悖社会公平,从法、理上都站不住。
  首先,公务员带薪创业于法无据。无论是《国家公务员法》还是国家政策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都是严格禁止的
  而且,公务员带薪经商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公务员带着官方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容易造成官商不分与权力腐败。。所谓的“官商分离”,落脚点应在权力剥离上,如果公职人员带着权力创业,实际上就是扮演着一种红顶商人的角色。一方面带薪创业者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与公共权力;另一方面,长期的公务员身份也让公务员拥有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让他们带薪参与市场竞争,就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容易破坏公正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与政府的角色定位来看,政府应该为所有创业者营造公平公正的创业环境与氛围。公职人员享受带薪创业的“超国民待遇”,实际上是干一份工作,拿双份报酬,这对广大纳税人显然不公平。拿纳税人的钱为带薪创业的个人保驾护航,给公务员创业大开绿灯,对其他创业者十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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