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拥堵费的用途有必要追问
    2007-09-24    作者:周之南    来源:红网

  有一种收费让公众欲辩而无言,因为它们都有着足够正义的理由。日前,从杭州和深圳分别传出消息,两个城市将部分收取“交通拥堵费”,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9月21日《新闻晚报》)广州市则把中心城区征收“交通拥挤费”的时间设定在2020年,眼下要兑现的一项调节性收费是,出卖经济适用房收益的80%要上交市财政。在杭州,这一比例是55%。(同日《羊城晚报》)

  交通拥堵费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土地增值费是为了遏制住房炒作,可以说这样的征收目的由不得你不赞成。在此之前,还有所谓“阶梯式水价”的说法,就是靠涨价来促进节约用水。归结起来,种种收费行为都是为了老百姓好,拿出一个像样的反对理由还真难。不过,所有这些调节性收费似乎都忽略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样一大笔钱将怎样来花?
  调节性收费靠惩罚达到遏制某种行为的目的,它并非天然合理。比如水价,本来目前的水价已经足够支付供水企业的成本,实行阶梯性水价必然产生企业收入的溢出。尽管收费可以找到“节约用水”的高尚理由,但这部分额外之财却不具备天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此,如何用这笔钱,是一个大问题。交通拥堵费和土地增值费也一样,它们的征收都将带来两个后果,一是有可能缓解交通拥堵和炒房问题本身,二是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前者是目的,后者却是连带收益。政府如果对这部分连带收益默不作声,显然体现不出政府的道义。
  在准备征收交通拥堵费之前,有关方面对伦敦等城市征收交通拥堵费的做法大力宣扬,我们所听到的几乎全是收费带来的交通状况改善。然而,这笔费用征收之后作了怎样的用途,似乎无人提及也无人过问。也许人们是基于这样的良好愿望:收费增加的是政府财政收入,增长的是全体公众的福祉。这只是理论上的推断,现实则复杂得多。当初向个体户征收的管理费,本来要求取之于个体户用之于个体户,如今却成了一些工商部门的“小金库”和“养人费”。(9月18日《中国青年报》)在财经体制尚不严密的情况下,制度设计时的小漏洞几乎必然带来日后操作层面的大麻烦。
  收取交通拥堵费,本意是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但如果拥堵费的用途不作严格界定,那么它很有可能成为一种致命诱惑,某些地方政府会随意扩大征收的范围和标准。到那时,最初的目的将被人淡忘,只留下沉重的负担让公众疼痛。这样的事例,并不罕见。水价、电价、油价之类的上涨,有关部门都可以找一个“节约资源”的由头,核心的问题仍然是紧紧抓住那部分额外的收益。政府不能为逐利而存在,财政的最高追求应该是收支平衡,因此额外的收益必须有正当的、明确的投入方向。
  其实,按照自然公平的原则来看,交通拥堵费当然要用于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土地增值费也应当用于廉租房、经适房的建设投入,涨价的水电费至少要用于补贴困难群体。在这些大方向之外,还应当有细致的计划和严密的保障措施,以确保调节性收费不被瓜分或滥用。遗憾的,已经准备征收拥堵费、增值费的城市,对此几乎未着一字。因此,我们的追问也许并不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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