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香港新一届特区政府班子于7月1日正式就任,有关官员的私人物业及财产资料亦于翌日公开供公众查阅,传媒的焦点渐转移到三司十二局的新任高官拥有私人物业和财产的情况,以及问责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否存在着漏洞的问题。(《广州日报》9月11日)。
为防止官员以公职谋取个人利益,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负责协助行政长官制定政制的行政会议成员,须每年申报其资产、物业及任何实质利益供公众查阅,这就是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自2002年7月,香港特区政府实行该制度以来,特区政府每年都公布政府高官的私产,并政务司专门负责登记。2002年8月,在前特首董建华申报的清单中,甚至连一包花生也不放过。香港多次被评为“全球最廉洁的城市”,这一制度功不可没。 为确保申报制度落到实处,香港特区政府还配以严格的问责制度。2003年,香港前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受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梁当时辩解说,自己是因为爱女出生忙于杂务,才误了利益申报。但制度就是制度,在规矩面前,再人情的理由都只是借口。由此可见,香港的官员利益申报制度是何等严厉。在梁辞职后,媒体大赞:香港反腐倡廉的决心真是坚决! 反观内地,官员的财产状况在公众的眼里成了一头雾水,永远是模糊不清。官员的财产状况对公众来说,成了“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只有当贪官“出事”了,被有关部门查处了,我们才知道原来这些贪官是如此“富有”,聚敛了如此多的不义之财。显然,官员财产状况不明不利于公众对官员的监督,人们无从知道官员是否利用职权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这对反腐倡廉工作极为不利。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利益申报制度,民众享有对政府官员财产状况的知情权。美国联邦行政部门包括总统、副总统、高级行政官员等在内的公职人员共约25万人要进行公开申报,内容包括个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如股票、债券、养老金、能带来收入的不动产、个人通过其他劳动获得的利益、投资及奖励所获得的利益等。 其实早在1995年,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遗憾的是该规定仅涉及收入申报,而且执行起来流于形式,没能发挥预期的作用。因此,内地应当学习香港经验,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