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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串带有“负面”色彩的新闻,使“慈善”以一种与其本意不太相符的形象,形成公众关注和媒体热议的话题。7月下旬,重庆开县籍青年夏某,因从北大“弃学”而被捐助者起诉;8月初,罹患脑瘤的山西女孩小娟手术后“携款”回到山西老家,而没有按照与捐助组织者之间的口头约定,将所余10万善款转赠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士,引发更大风波;8月22日,全国多家媒体报道,湖北襄樊5名贫困大学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
围绕上述事件,尤其是5名学生因“不知感恩”而被取消受助资格,引发舆论激烈争论,一方以为既为慈善便不求回报,强求受助者感恩,实为对受助者的“道德绑架”;另一方则认为,知恩图报乃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慈善事业得以延续的基础。
而若仔细分析前述引发争议的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除了慈善组织和救助渠道不够完善而导致的混乱之外,更大的争议产生于捐助与受助者双方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理解不同,而社会舆论也因理解不同而持有不同的观点。
上述事件的共同特征,是在捐助者与受助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或隐或显的契约关系。尽管由于“慈善契约”的“签订”往往以默契为基础,使得双方在契约关系中的责权关系并未言明,但以社会共识为基础的默契,还是对此有相对清晰的界定,尤其是对于捐助者来说,自己付出的善心应该得到何种回报,始终都有相当明晰的预期。湖北襄樊女企业家们中止对5名“不知感恩”学生的资助,就可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处罚。
我们以为,在这种“契约式慈善”关系中,捐助者要求受助者予以预期中的回报,是一种当然的权利,这不仅源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文化传统,也是所有类似“一对一”、“面对面”式慈善捐助的必然要求。没有哪个针对特定个人的捐助者,会接受捐助者将善款用于与捐助初衷无关或相违的用途(如弃学经商),或对捐助者的善心完全无动于衷(如那5名“不知感恩”的学生)。对“白眼狼”的不满和怨怼,是基本人性使然,却未必是中国人特有的狭隘。
问题或许在于,基于传统的“一对一”、“面对面”捐助关系的“契约式慈善”,是否适应现代社会慈善事业的宗旨和目标。
作为工资(利润)、税收之外的“第三次分配”,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宗旨和目标,在于某一不特定人群的财富,以捐助的方式向另一不特定人群的自愿转移,以尽可能弥补一、二次分配造成的分配不公,并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下层人群打开阶层之间的“上升通道”。显然,这是一个比两个特定个体之间的“善心”、“怜悯”更大,也是传统“一对一”、“面对面”式的捐助所无法承载和完成的社会目标。只有通过高度社会化、组织化的慈善捐助行为,这样的宗旨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而在这种高度社会化的慈善行动中,无论捐助者的善心,或受助者的回报,都是针对整体社会而言,而不是拘泥于两个特定的个体之间。也只有在这样的背景下,捐助者才可能以更超然的心态,在更宏观的视角下,对受助者的行为做出判断。
将这样的理解落实于中国的现实,我们不得不再次尴尬地承认,中国的慈善事业仍然必须“两条线作战”。一方面,慈善组织的发育幼稚和公信力不足,使“希望工程”这样已经高度社会化的捐助活动,依然不得不回到传统的“面对面”捐助形式,证明组织化、社会化慈善事业在短时间内很难替代传统的捐助形式。而另一方面,现代“陌生人”社会中,特定却又陌生的个体之间的“慈善契约”,时刻都可能面临无法“履约”的尴尬。
昨天(23日)有报道称,河南省慈善总会要求学生接受“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时,签订一份《道德协议书》,承诺大学毕业后“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回捐不少于受助数目的慈善资金”。这种将以往软性契约“硬化”的努力,或许在短期内能够减少表面的争论,但就长期而言,现代慈善事业的出路,还是在于社会化的方向。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理当具有自由人格的受助者而言,附加在慈善上的约束性条件还是越少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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