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公款出境游”能否以贪污罪论处
    2007-08-08        来源:新京报
  2006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副检察长徐文艾为团长的“公务考察团”一行10人,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考察团所持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被芬兰边防局官员识破系伪造的信函,考察团因此被拒绝入境。近日,中纪委会同其他部门,对此事件进行了通报查处。
  当然,伪造国际公函绝非违反外事纪律这么简单,处理决定中也有将“经办人叶彬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而被查处的相应问题还包括了“擅自变更出访路线,增加目的地国家;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弄虚作假,对抗组织调查;经办人收受贿赂,审批人员把关不严等违规违纪事实。”
  且不讲这张伪造的“芬兰司法部邀请函”,在国内是如何经过了层层审批而最终没被发现,单说这个“公务考察团”,如果不是因为被芬兰拒绝入境,大抵“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的真相也不会被揭穿。一个事实是,根据“透明国际”的报告,芬兰的廉洁指数位居全球榜首多年,他们恐怕不会因为有“外来消费”而纵容腐败者。
  我们的确应学习国外一些执法机关的一丝不苛。也许正是因为不断追求法制严密,才能培养出一个个有着火眼金睛般的执法官员。我们提倡与国际接轨,也应学习发达国家在反腐倡廉上的先进经验,避免类似有损国家形象的事件重演。
  若依“严格执法”的镜子来观照“安徽检察公务考察团”,就颇能发现些问题。所谓“以公务考察为名公款出国旅游”,既然“公务考察”只是个名头,其法律性质当然可定义为“公款私用”。这在我国的《刑法》中可以找到的对应条文,正是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以公务考察之名动用公款来满足个人出国旅游的需求,就是利用职务之便、用骗取的手段来达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按国内贪污罪大多数的立案标准,5000元是底线。这个“公务考察团”已经到了芬兰赫尔辛基机场,大抵每人的花费早已超过了这个最低限额。不过,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些“考察团”成员将被追究贪污罪的报道。
  当然,“以公务之名公款出国旅游”本身较难认定,“公款出国旅游”多打着“公务”旗号,没有人明目张胆地宣称自己是使用公款来因私出国。这正需要司法机关对贪污罪的抽象规定予以具体的细化。就在不久前,“两高”发布了贿赂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司法反腐在应对措施上也“不断升级”,“更加精准”。但解释针对的具体对象均为受贿,对贪污并无涉及。而近年来腐败分子在贪污手段上,也同样有趋于隐蔽和复杂的新情况,同样需要辅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纪律文件来加以具象化,以使纪检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查处这些较隐蔽的贪污行为时,更有制度依据和说服力。
  借公务之名,骗取公款行私人出境游之实,正是近年来较为多见的贪污手段。这一行为在对公款的耗费上,与其他贪污手段并无实质不同,理应受到同等的司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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