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速公路收费当从民主财政入手
    2007-07-30        来源:新京报
  最近,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
  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该条例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不久前,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曾表示,对收费公路的审计调查发现其在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其中部分公路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而且部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
  《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对遏制高速公路“收费不止”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好的初衷要靠机制来保障。
  比如,“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停止收费”,如何得以保证?这倒不仅仅因为过去收费公路呈现出的竭泽而渔、欲壑难填,让人对这种规定先天持疑,而在于,我们到底应以时间、还是所收费用来为公路收费设定限期?公路总会有一些流量变化的,如果是时间期限,实收费用尚不够“收费还贷”时,可怎么办?而且,这个时间限制将由谁来设定,又是凭什么做出10年或者更长时间设定的?
  点开北京市人大网站上公布的《北京市公路条例》,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找到答案。在其第五章“收费公路的特别规定”中,没有由人大等机构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预算、审查的规定;甚至在其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有“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密”的表述。
  一个“商业秘密”,可能会使公众知情权黯然无语。这是一个事实,据7月18日《新京报》报道,曾有人大代表与京石公路收费“较劲”15年,却一直得不到有关该公路投资和收费的基本信息,相关部门给的修路贷款的信息每年都不一样。
  还钱多少,也是一次一个说法,有时说剩8亿,有时说剩6亿。
  以后,相关部门是否会以一句“商业秘密”,就可以不变应万变了?这个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毕竟,有前车之鉴在。
  如果对公路收费的监督,仍没有突出人大的地位与作用,以及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没有更明晰的公开与程序,那么,将很难阻止公路的滥收费。如果没有民主的财政收费管理,公路部门的利益冲动也难以遏止,民众对管理部门的质疑也难以平息。“民主监督下的财政,远比无人监督或征税者的自我监督来得更有效率且更具公平性。”这是财政民主化的基本原理及表达,也是《北京市公路条例》需要改进的“短板”所在。
  财政天然就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建立一种以民主为基础与保障的公共财政体系,势在必行。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就不失为一次对民主财政的考量与期待。
  《北京市公路条例》已经在这方面开了个好头,但是,要把开好的头走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