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之乱在于风险不清责任不明
    2007-06-08    作者:赵文斌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觉得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是炒作理财产品来占领市场的,目的在于达到某集团和其个人的短期利益,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不清责任不明。
  严格意义上的理财是为了实现个人全部财务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协调一致的总体计划,由此派生的个人理财品种大致可以分为个人资产品种和个人负债品种,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存款和人寿保险等属于个人资产品种,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则属于个人负债品种。但是市场理财产品之乱,比比皆是,帮别人炒股叫理财、卖保险叫理财、银行推销产品也叫理财,乃至于信用卡理财、外汇理财、信托理财、黄金理财、典当融资理财等,只要涉及金钱的行为现在统统被冠以“理财”之头衔。这是金融机构炒作的结果。
  金融机构卖理财产品,个人买理财产品,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为了投资增值。金融机构和个人在对市场评估权衡后,按理说会在追求最优化的同时,自动选择规避风险,总体利益应该趋于一致。但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产品不仅零星和琐碎,而且混乱。金融机构不仅不能提供专业理财服务,更多的是基于理财的名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得各类理财品种根本不能置于总体计划之下,资金不能被合理安排,既有可能达不到客户的保障需求,也可能达不到客户对资金增值的需求。这是各个银行争夺资金占领市场的结果。
  风险不清责任不明,既和我国市场的基础有关,又和银行的具体工作方式有关。在我国,这方面的基础性薄弱,一是理财的规范性操作规定不够,虽然有了《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综合理财业务风险指引》等规定,但这些规定的条款更多是从金融机构单方面出发,没有从双方面全面来规范;二是个人对理财产品的知识还普遍缺乏,甚至有人将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与在银行存款视为同样的行为,认为都有银行的信誉作担保,没有风险。事实上,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与存款截然不同。银行的理财产品依附于特定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结构,与市场紧密相连,不仅存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而且有本金风险。
  银行销售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理应有责任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和讲明结构。而且对于一些长期投资的产品,客户一旦出现资金问题,银行同样要承担风险。银行含糊其词的做法,其实是一种处于自身目的的有意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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