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诉讼费之善远大于恶意诉讼之弊
    2007-04-05    作者:王琳    来源:东方早报
  随着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4月1日实施,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小额民事、婚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大幅下降。从4月2日各地法院的反馈情况看,一些法官之前所担心的因立案门槛的降低而带来的“诉讼爆炸”,似乎已经成为现实。如《法制晚报》报道,4月2日北京许多法院立案的数字比去年同期至少翻了一番,有的法院立案数增加了两三倍;《现代快报》报道,南京法院4月2日立案近700件,比平时暴涨2倍;《珠江晚报》报道,珠海市香洲区法院4月2日的收案率也比平日增加了一倍。
  大幅降低诉讼费用的本意就是为了让民众能够更经济和更便捷地“接近司法”,当事人掐着日子等待诉讼费用的下降,正说明了之前的诉讼费标准定得太高,从而阻碍了当事人将纠纷付诸司法的脚步。但诉讼费用的下调,也让一些法官担心恶意诉讼将急剧增加。司法实践中,法院即使判恶意诉讼者败诉,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也不过只是承担一笔数目很少的诉讼费用而已。如果不能在制度上遏止恶意诉讼之风,势必会对有限的司法资源带来冲击。当无休止的恶意诉讼令法官们不堪其扰时,也可能会影响其他案件的公正处理。
  尽管还没有任何数字或证据证实现有的立案数之中,就已经包含了“恶意诉讼爆炸”,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因此,未雨绸缪做好预防性的制度设计就显得紧迫而重要。尤其是,我们现行的法律在如何控制恶意诉讼上,还近乎空白。一些法官据此提出,应恢复原诉讼费用或至少在现在的基础上提高诉讼费用,才能有效地遏止恶意诉讼。
  我们对这些明显带有部门利益诉求的建议不以为然。提高诉讼费用对法院而言,不但可以使工作量减少,更可为法院带来可观的“效益”。诉讼费事实上仍是法院法官福利甚至是法院办公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提高诉讼费对具体的当事人而言,却可能成为他们是否会选择将纠纷提交司法裁判的依据。如果说寻求司法救济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那么对于国家或法院来说,所应做的就是保障这种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不是阻碍。权利固然可能被滥用,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一点就给权利套上几副枷锁,遏制其行使。当然,权利的行使也不是绝对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恶意诉讼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不仅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人力、财力与精力上的消耗,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对侵权行为的遏制,就应强化对侵权责任的追究。如果挑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不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将为自己的恶意行为承担具有惩罚性的赔偿责任,那么恶意诉讼的发生率自然会大幅消减。因此,遏制恶意诉讼的关键并不在诉讼费的高低,而在于恶意诉讼赔偿制度的有无。我们当然不能让恶意诉讼人仅仅承担数额很少的诉讼费,而是要通过恶意诉讼赔偿制度,让恶意诉讼人负担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这笔赔偿,不但要足以弥补那些受恶意诉讼侵害的人所蒙受的损失,还要足以让那些恶意诉讼人感到心痛不已。让恶意者和那些欲挑动恶意诉讼的人,都能望恶意诉讼而却步。
  恶意诉讼该防,公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正常诉讼更应保障。用牺牲普通公众正常行使诉权的办法来防止少数人恶意行使诉权,很难说是一个好主意。降低诉讼费用和防范恶意诉讼本就可以两全,这已为众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既然恶意诉讼赔偿制度能做到的,又何必要通过捆绑当事人的诉权去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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