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转金融资源配置失衡该从何处入手
    2007-03-14    作者:杨涛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金融是现代经济中最具魅力而又变幻莫测的领域,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存续基础。进入2007年,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外资银行的进入、农村金融的放开等重大事件,使金融问题成为最吸引眼球的话题之一,而中央政府也把金融改革重要性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毋庸置疑,在二十多年的市场化进程中,中国金融发展之路是迅速而杂乱的,亟待改革之处也是千头万绪。一种有益的思路,是从促进金融资源的供求均衡着手,探索实现金融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的路径与原则。
  总体上看,中国经济与金融运行都呈现出明显的非均衡特征。例如,一方面是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另一方面是农村、中小企业等经济领域仍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支持,这表明资金融通机制确实存在问题。而在城乡、地区、企业之间,金融资源配置也体现出种种结构性失衡。从金融资源的需求来看,这种失衡主要包括三方面。
  其一是对居民的金融资源供给失衡。我们常常羡慕美国人的富裕,因为美国人能获得空前丰富的金融产品,以此在时间和空间上最大化自己的福利。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来说,社会福利的不断提高是目的,金融资源对居民的可得性是重要手段。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民可获得的金融资源有限,表现在可用于个人投资、理财、经济便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极其匮乏。此外,政府金融政策对居民的重视也有所不足,如在股市改革、金融产品设计中,仍然偏重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其结果就是金融应带来的财富效应严重不足,个人难以分享经济与金融发展的好处。强化居民利益导向的金融改革与政策选择,才能使金融具有更多的现代服务特征。
  其二是对企业的金融资源供给失衡。首先从整体上讲,企业生产还缺乏稳定的长期信用供给。在工业化中后期,规模经济和产业升级都使企业往往需要大规模长期投资,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还是主要依靠“短存长贷”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来满足。对此,有两方面问题不容忽视。一方面是需要有专门的长期信用银行,为长期投资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这种长期信用银行往往有政策性特征,受到特殊政府支持,如开发性银行、住宅储蓄银行等。我们知道,当前的政策性银行改革是以商业化转型为主线,在此必须注意避免政策走极端,因为保留和发展一套政策性金融体系是有必要的。另一方面,从公司债券开始发展企业融资产品。各国经验表明,公司债券是企业成长中的重要融资来源。目前的债券市场监管与企业债规模,都无法满足企业的基本需求。尽快理顺机制发展公司债,才能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并为其他创新奠定基础。另外就是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农村企业的金融供求不足。对此,一个重要切入点是创新机构。健全的金融体系需要多样化的机构,银行也要有不同规模和业务领域,在不同层面上进行金融资源配置。现在农村金融领域放开了,这是一个重要起点,今后应进一步转变观念发展各类民间金融机构。
  其三是对地方政府的金融资源供求失衡。在快速城市化时期,需要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加上现有政府政绩考核机制,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自然很大。由于税制体系不完善,以及没有发债权,地方政府只能通过银行贷款、卖地或者用各类投资公司来获得建设资金。前两种途径会受到中央政府调控政策约束,而通过投资公司采取信托、证券化、项目融资等各种手段来筹集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经济秩序混乱和金融风险积累。应该说,这种金融失衡不仅会影响当前经济稳定,而且会通过影响城市化进程而产生深远的负面后果。我们坚持认为,尽快赋予地方政府以发债权,使地方隐性负债得以显性化,总是利大于弊。此外,应针对城市化需求,发展多样化的城市投融资产品,包括正确看待打包贷款在内的结构金融产品。
  从金融资源供给来看,应该同时加强间接金融资源与直接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
  一则,促进信贷资金配置的优化,需要多方面配套改革。除了制度和政策因素,从技术的角度看,有必要在规范和调控信贷一级市场的同时,尽快发展和完善信贷二级市场。在发达国家,信贷资产转让非常普通,已成为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客观上使信贷资源在高速流动中获得更好的配置效率。我国自2002年开始批准银行同业信贷资产交易,目前信托、财务公司也逐渐介入,但总体上交易规模有限、资产质量不高,很多交易仅仅是基于规避监管的目标。从长远来看,逐步建立起规范的全国性信贷资产二级交易市场,无论对银行改革还是间接金融结构优化来说都是有益的。
  二则,增加直接金融资源的有效供给,除了继续发展传统的股票、债券等市场之外,加快各类金融衍生品创新也是必要的。我们要强调的是,金融创新应同时关注体制内和体制外创新。首先,当前国内金融创新的一个典型特点是政府主导,在金融机构自主创新能力普遍不足、金融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政府主导创新体现出成本低、效率高的特征,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合理性。这种政府主导创新通常集中在银行业市场,因为该市场包括了银行、保险等最大的资金主体,同时又吸纳证券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乃至众多法人企业。除此之外,政府还应给与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创新以更大空间,因为民间自主创新毕竟是金融自由化的源泉,如私募基金、合作建房融资等理应获得更多宽容。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金融所货币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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