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收入分配报告显示,虽然过去15年中,中国居民工资性收入稳步增长,但收入差距的扩大,已成为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报告坦承,政府调节收入力度不够。2005年,全国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只有7.3%,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2.5%。同期,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用于抚恤、社会福利救济和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的费用占居民总收入的比例只有3%。(2月1日《第一财经日报》)
政府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调节国民收入,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讲求的是公平,是对第一次分配即市场分配追求效率所形成的贫富不均后果的矫治和补救。在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情况下,第二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慈善)对于调节抑制贫富差距扩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加大政府调节收入的力度固然重要,但当务之急是改革市场分配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实现第一次分配的公正公平。 从发改委的报告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主要:一是城乡居民工资收入差距拉大;二是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存在较大差别;三是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差距不合理扩大,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同工不同酬现象以多种形式存在。 城乡工资收入差距,关键在于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农民工资性收入主要依靠进城打工,可是在二元体制之下,农民工是“二等公民”,从事的工作脏苦累,所得收入却与其付出极不相称,即使与城市居民干同样的活,工资待遇、福利保障也不及后者。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差别,主要是指垄断性行业与非垄断性行业的职工收入差别。垄断性行业利用政策优势和自身的垄断地位获取暴利,不仅职工工资远远高于非垄断性行业职工,其隐形收入更让后者难以企及。而国有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的不合理扩大,实际上就是管理者利用掌握的权力,把收入分配的杠杆向自己倾斜,使自己的收入增速大大超过企业效益的增长速度和职工收入增长速度。 理论界曾经有过在市场机制下效率与公平究竟孰轻孰重的争论。实际上,在第一次分配过程中,由于体制性障碍、非市场性因素造成的收入差距,不仅与社会公平背道而驰,而且也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率的提升,其后果只会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并由此带来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被遗弃感。 而在此基础之上的政府对国民收入的调节,只能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缓解作用,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民权利不平等和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当然也无法扭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当前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收入的调节力度,更紧要的是深化改革,破解市场分配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如消除城乡壁垒、打破行业垄断、限制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