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讨薪民工在等待仲裁中“饿死”
    2006-12-04    李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海口市滨海公园30多名农民工,因公园拖欠了他们16个月计40多万元的工资,讨薪100多日,并诉至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然而,原定于10月17日开庭审理劳动纠纷,却一推再推,时至今日仍无开庭的具体日期。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海口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延期决定是合理的。对此,农民工投诉代表冯先生既愤慨又无可奈何,他说:“我们拖不起,我们没有钱,如果这样打‘持久战’,恐怕没等领到工资我们就饿死了。”(据《工人日报》)

    在我国,劳动争议发生后,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这样的“仲裁前置”,已显露出很多弊端,尤其是在农民工讨薪过程中。“仲裁前置”对于讨薪的农民工来说,时间和投入都成了一种负担。过长的程序安排最终拖垮的是弱者——劳动者。其实这也是一些单位之所以敢拖欠或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的原因。
    “仲裁前置”也不符合司法救济原则和程序正义等法治原则。劳动争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争议,争议双方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体。对劳动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应当有自由选择权,或调解、或仲裁、或诉讼。将仲裁强制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剥夺了当事人将争议直接诉诸法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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