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不是变来变去的万花筒
    2010-03-11        来源:新京报

    “两会”关于房地产的讨论不外乎两个,一是高房价,二是保障房。对于政府应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保障房这点,各界都没有疑义,但对于什么是保障房,则分歧很大。
  在“两会”期间,值得注意的有关“保障房”的新闻有两条:一是深圳某经济适用房小区豪车扎堆,本田、奥迪、宝马、奔驰、雷克萨斯等豪车70多辆,引发了对经济适用房制度的新一轮争议;二是北京市规划委主任黄艳表示“北京将逐渐加大公租房的建设力度,今后公租房在北京的政策房中将占主导地位”。
  北京确定将公租房作为未来保障性住房的主导供应模式,在全国算是首创。
  北京之外,其他城市对于保障性住房如何界定和规划,情况各异,有些地方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有些地方以廉租房为主。应该说,在保障性住房主要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的情况下,各地根据自身的财力确立保障性住房的类别和范围,的确无可厚非,特别是在“住房保障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通过多方探索,对我国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多元住房保障体系,大有裨益。
  然而,也正是由于缺乏统一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各地又苦于财力困难,千方百计地削减保障性住房的种类和保障的范围。比如,对于1998年就开始探索的经济适用房,不去探求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不愿为经济适用房免费划拨土地而公开反对经济适用房,使得我国经济适用房建设大幅削减。
  在2009年,住建部提出今后三年内要新增加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但在执行的时候却少见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计划,使得经济适用房供应几乎“空转”。
  对于保障房究竟应该包含哪些,一些学者更是认为保障性住房全世界只有廉租房一个类别,不顾英国、日本、新加坡都有给予产权的保障性住房的事实。在各地廉租房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贸然砍掉经济适用房,结果就是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大大延缓。
  其实,今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即“国十一条”)第一次明确了当前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类别。明确指出“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同时将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类别明确为: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四类。
  的确,在当前房价远远高于居民收入,绝大多数民众缺乏购买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类别,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不仅符合国情,且符合民生的需要。保障性住房是个“筐”,但一定不要让这个“筐”无菜可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需要探索,但千万不要今天将这个作为重点,明天又将那个作为重点,变来变去,成为一个谁也搞不清楚的万花筒。从这个意义上说,制订“住房保障法”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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