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越南拟提高资源税说起
    2008-08-28    作者:王尔山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8月21日,越南财政部提议大幅提高资源税,包括将煤炭和原油的资源税分别提高到5%—20%和10%,之前分别是1%—3%和零。如果能在8月29日获得通过,这将是越南今年以来第二次为应对自身能源需求增长与国际市场能源价格上涨这对矛盾而采取行动。上一次是在4月22日,当时越南将煤的出口关税从10%提高到15%,原油的出口关税更是加倍,达到8%。

  越南是一个小国,但它的矿产资源并不少,跟美国并列世界第七大煤炭出口国,还是东南亚第三大原油生产国。若说人均资源占有量,只怕比我们还高出一筹。
  事实上,从我们作为中国读者的角度看,这条新闻最引人注目的恐怕还是这句话:越南主要将其矿产出口到中国和日本。
  这就是说,我们作为他们的一大买家,很快就要面对越南大幅提高资源税,从而推动矿产价格上涨的可能性。
  当然,这对我们也不是今年以来第一次面对来自卖家的价格调整。最近一次是俄罗斯在国际市场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按照原来设立的“原油出口关税=市场价格×65%-21”的公式,从8月1日开始执行更高的原油出口关税,最高可达每吨495美元。我们也是俄罗斯原油的一大买家。
  由此联想到我们自己的资源税和出口关税。
  这里单看资源税。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换句话说,国家通过确定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幅度,反映它作为主人怎样看待这些矿产资源,到底珍惜到什么程度。
  那么,我们到底对这些矿产资源珍惜到什么程度呢?
  按照我国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而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二是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以煤为例,当时确定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每吨 0.3元—5元,之后,在2004年和2005年,国家陆续对几个产煤大省提高资源税,如山西改为每吨3.2元,青海和内蒙古则为每吨2.3元。
  原油的单位税额原为每吨8元—30元,从2005年7月1日提高到每吨14元—30元。
  这在煤和原油的市场价格占什么比例,以内蒙古一个市从2005年全年煤炭产量估算产值的过程为例,是按每吨接近130元进行的。换句话说,即使是在2005年,用内蒙古每吨2.3元的标准计算,资源税在每吨煤的价格差一点还占不到2%。
  从那时到现在,煤和原油的价格一直稳步提高。由于煤的价格上涨过快,国家还在今年6月和7月两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一次还包括对主要港口和集散地的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规定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的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限价水平分别为每吨860元、840元和850元。
  至于原油,国际市场期货价格在今年第一个交易日突破每桶100美元大关,此后一直高位徘徊。单看我国这边,从海关数据可见,今年前七个月,原油出口平均价格为每吨722美元,同比上涨37.7%。
  但煤和原油的资源税都没有调整,仍然维持在每吨5元以下和每吨14元—30元,结果是其在市场价格所占份额也大幅下降。
  以今年前七个月原油出口的平均价格每吨722美元为例,采用每吨14元—30元的资源税税率以及8月26日央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6.8元人民币做一个粗略的估算,可以知道每吨原油应该缴纳的资源税在价格当中所占比例最低为0.28%,最高为0.6%。
  这样一个比例能不能代表我们对自己的煤炭和原油资源的珍惜程度?
  答案是不能。一个证据在于,由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得到国务院同意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到这样一个措施: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
  那是2007年6月的事,随后,关于资源税改革的讨论再度升温,今年年初还一度传出有部门建议从现行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且税率定在10%,但要从5%开始的消息,但被该部门否认。最近一次看到有关新闻是在7月,当时有官员指出,资源税改革一事目前仍在内部讨论阶段,并且强调在奥运会之前出台是不太可能的。
  现在,奥运会已经圆满结束,不知道越南财政部打算大幅提高资源税的新闻会不会对我们的讨论有一点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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