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行业可试行强制绿色保险
    2008-02-19    作者:钟桓    来源:新京报

  要科学建立绿色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风险保障需求;要尽快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建立第三方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机构;针对一些重污染、环境高危行业,可试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强制保险。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18日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这也是继“绿色信贷”后,我国推出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

  这一举措,将环境经济政策推向了一个新的领域。新的领域,意味着必须面对新的问题,目前阻力已经出现了苗头。对于推行绿色保险制度,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此前虽表示支持,但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这些企业担心,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等。
  同时,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等部门前段时间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行的调研结果也表明,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等,成为制约我国全面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因素。
  而保险行业虽然对这一制度的推行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目前保险业市场上绿色保险门可罗雀,却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严峻现实。国内第一家推出污染法律责任保险的外资保险公司美亚保险,至今只有外资企业前去购买过,国内企业环境风险意识比较弱,购买率比较低。截至2006年底,北京企业数量达30多万家,但北京保险市场上的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却不多,已有的产品大多被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一个附加险种销售。少数的几个比较专门的产品销售状况也不理想。
  这一切现象都预示着,绿色保险制度的推行,不可能一帆风顺。
  健全的法律、完善的制度是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的前提。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造成污染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仅要有直接损害的赔偿,更要包括间接损害的赔偿。要彻底改变过去对污染事故责任者经济处罚的警告性甚至象征性做法,强调经济处罚的惩罚性,让污染企业真正为造成的损害付出代价。
  责任是必须要强化的问题。失去了责任的约束,必然导致污染企业肆无忌惮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要对企业污染的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扭转“企业污染获利,责任政府包揽,损害社会埋单”的局面。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与推动出台独立的侵权法典结合起来。没有侵权就没有责任,归责原则直接影响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要站在侵权的高度强化责任意识,确定赔偿额度。基于侵权损害的赔偿,可有效打破一些大企业资金雄厚、没必要参保的认识误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埃克森石油公司在1989年埃克森·瓦尔戴斯号油轮泄漏事故之后,被认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被判罚67.5亿美元。惩罚性的责任赔偿,可有效加深利益集团对环境责任的认识。
  必须拓宽市场空间。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科学建立绿色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风险保障需求;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企业认识到推行绿色保险可以有效化解企业的风险、减轻企业的压力,帮助其提高环境风险意识和防范环境风险投入水平及能力,从而促使企业积极主动参保;要尽快规范保险业市场秩序,建立第三方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失的评估和责任认定机构,保障公平、中立,树立诚信;针对一些重污染、环境高危行业,可试行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强制保险。
  此外,风险的识别和量化、责任认定机制的建立、理赔程序的规范和信息交流沟通及公开渠道的建设和完善,也是急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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