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反垄断法利于市场竞争
    2007-09-03    胡健    来源:工人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是中国市场经济前进道路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成为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的法律武器。
    此前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比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个个事件的背后,既有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的过度介入,也有企业和协会牟利的冲动屡屡突破市场道德和竞争机制。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维护、对民众福祉的保护,正是在这一条条敏感的信息、一幕幕热闹的纷争中,慢慢浮现和凸显出来。
    反垄断法从起草到审议,历经十三载,见证了中国市场经济的艰难转型。我们关心反垄断法,其实也是在关注中国这个转型期的泱泱大国打破行政垄断的决心,破除区域壁垒的努力和维护公平正义、谋求民众福利的愿望和诉求。
    当然,我们也要冷静并清醒地认识到,立法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方式和公共选择的过程,总是受到相关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并受到不同利益和需要的驱动,任何一项法律的出台,都是重大利益的博弈和妥协;把解决一切垄断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一部反垄断法上,期待“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不仅天真,而且有害。世界上反垄断法体系最为完善的美国,自1890年《谢尔曼法》起,也历经了一百余年,才形成了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中心,包括企业并购指南和若干法院判例的制度体系,同时打上了不同时代的烙印。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是竞争和垄断是相伴而生的,竞争发展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集中,从而形成垄断,排除、限制竞争,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垄断行为,如串通定价、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也有程度不同的表现。
    垄断行为破坏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普及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垄断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从世界各国反垄断的经验来看,光靠执法机构的“单兵作战”,成效并不明显;只有调动起市场主体反垄断的积极性和维护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使得垄断行为无处藏身,人人喊打。
    近期一些涉嫌垄断的行为发生之后,学者、律师纷纷主动跟进,发表评论甚至举报、起诉,但大多数消费者并没有把这些现象和竞争、垄断联系起来,只认为是物价上涨背景下一次普通的涨价行为。因此,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对于遏制垄断行为意义重大,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必将推动竞争理念和竞争文化的普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利益关系盘根错节,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非常普遍。某些地方保护以及部门利益盘根错节,使得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各种形式的垄断利益发生了严重的对立。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和协调大有裨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发展。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反垄断法的出台,将初步界定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将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法律障碍,比较有力地遏制行业垄断的蔓延和地方保护的扩张,有利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的形成,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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