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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引言 革命,正在来临
19 世纪末的情形与 20 世纪末很相似,新兴公司蓬勃发展,方兴未艾。 铁路投机商、企业家和金融家都忙着从北美洲一端向另一端疯狂地铺设铁轨,也不管人们是不是需要。20 世纪时,过剩的产能几乎拖垮了横贯大陆的铁路公司。因为没有足够的货物来消耗这些产能,经营商收到的运费根本抵减不了运营成本,更不用说收回投资了。货主们也明白这一点,于是强迫铁路公司把运费降到惨绝人寰的水平。 为了维持经营,铁路公司发明了一种独特的分路方式。大多数横贯大陆的轨道始于芝加哥,终于西部沿海,但在跨越山区时可以有不同的路线选择。不过,往返于斯波坎和华盛顿的货主们只可以选择大北方铁路公司(Great Northen Railroad)。了解这点后,铁路公司开发出一套收费制度,对从芝加哥运到斯波坎的货物收取从芝加哥到西海岸后再返回斯波坎的运费,即使货物实际上只运到了斯波坎。这种“回程”运费使得往返于山区的货运成本被抬得极高,因此,针对该制度,斯波坎和其他城镇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当时,大北方铁路公司一案的律师是布鲁克斯 · 亚当斯(Brooks Adams),美国革命战争领袖约翰 · 亚当斯(John Adams)的曾孙。他也清楚不公平的收费将造成怎样的必然后果,不论收费者是远在天边的君主还是不露面的企业。回顾经济变革的漫长历史,亚当斯认为,法律制度没有系统地将新技术及其独特属性纳入考虑中,相反,却在处理新问题时生搬硬套旧有法律。由于没有决定铁路运输“公平”价格的明确判例,法院追溯到中世纪的情况,而当时的地主有权使用从查尔斯顿到波士顿的交通干线,所以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站在了铁路公司一边。 亚当斯请求启用一种更务实的解决办法。“在这件事上,以往并没有评判对错的抽象标准,”他在给州际商务委员会(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摘要中写道,“也就是说,不存在一种可以被顺利推定为协调铁路公司、垄断者和民众之间关系准则的标准,因为铁路公司和垄断者是前所未有的力量的产物。竞争的特点已经变了,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法律也必须随之而变,否则就该瓦解。这就是我的主旨。” 布鲁克斯 · 亚当斯的这一“主旨”仍然适用于百年后的今天。如今,信息技术的性能和成本魔术般地得以改进,我们每个人都有了一个并行的存在。通过电子邮件交换的简单信息已经快速发展成为一个虚拟的环境,人们在其中建立人际关系,经商,利用大规模的团队合作开发新的信息产品和服务。现在,我们不仅活在现实生活中,还享受着另一种数字生活,在这里不存在空间距离,时间可以随时开始和停止,财富可被瞬间复制,所需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然而,在信息革命爆发 10 年之后,那些为了在模拟世界中应用而被优化过的规则,在解决数字时代的问题时变得无能为力,致使大部分法律制度瘫痪。在音乐产业针对其用户的成千上万件诉讼案例中,关于信息使用的冲突显而易见,关于隐私、数字公民的自由、技术标准、网络控制、信息犯罪和世界贸易的初期矛盾很快就会浮出水面。过去 10 年来,随着创新和规范创新的法律之间的距离逐渐拉大,两者间关系的加速紧张令人极为担忧。 这些冲突都是颠覆定律(Law of Disruption)的副作用。我在之前的作品《释放杀手级应用》(Unleashing the Killer App)中第一次介绍了这个概念,它是现代生活中的一个虽简单却无法避免的原则:技术呈指数增速变化,但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变化非常缓慢。我们发明的技术可能会加速世界的改变,但人们却再也跟不上变化的步伐了。随着新旧世界的差距越来越大,蒸汽机时代的法规和从小接触手机、iPod 及电子游戏的一代人中形成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也变得更尖锐和危险。 创新和法律的斗争到了关键时刻,随之而来的混乱无可阻挡,然而,混乱又是必需的。法律制度正常进化的过程是缓慢递进的,但不论是铁路还是互联网,颠覆性技术最终都会要求剧烈的制度变革。在科学领域,托马斯·库恩(Thomas Kuhn)将这些崩溃称为“范式转换”。在商业领域,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称之为“创造性破坏”。对二者而言,过程是一样的。大胆的新尝试往往是年轻实践者们的杰作,它们直接挑战了原有秩序的核心理念,推动了再创造进入一个艰难而关键的阶段,随后才会进入另一个正常进化的阶段。 在法律上,我们称之为“革命”——用一种体制取代另一种体制的过程。 现在,信息革命需要符合数字生活现实,特别是适用于信息特征的规则。作为一件经济学上的商品,信息可以同时被所有人消费,而且在许多情况下,信息被使用得越多,其价值越大,包括 YouTube、Facebook、维基百科、Six Apart、Scribd、MySpace 和 Twitter 在内的新一代传媒公司都发扬了这一特征。这些公司让不断壮大的用户群对庞大的内容进行创作、修改和合作,尽管有些内容是用户个人的,但大部分都处于大型企业的控制之中。不过用户们认为无所谓,有一点是一点。 当内容所有者越来越渴望保护自己的信息资产时,两个世界就开始发生冲突。数字生活依靠协作、重新组合和增值价值中蒸蒸日上。显然,以关于版权和专利的法律为代表的工业时代的规则明显阻碍了数字生活的发展,无视它们可能并不需要多大代价。据皮尤研究中心“网络与美国生活项目”(The Pew 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报道,18~29 周岁的美国人中有 72% 称其“不关心下载到电脑上的音乐是否受版权保护”。无法得到实施的法律徒有其名,游戏结束了。 本书要讨论的就是这类故事和许多正在发生的类似问题。我针对数字生活最有争议的特点,描述了 9 个已经涌现且正在塑造新法典的原则。这 9 个原则,即颠覆定律,源于数字生活的经济和环境之中,正是这些条件推动了颠覆定律的变革,并缩小了以往和今后的立法机构的差距。我的目的是帮助你学习驾驭这些原则的方法,不论是为了企业还是个人利益。因此,每章末尾的专栏旨在为希望规避陷阱、平稳过渡和探索正在进行根本性变革的法律所带来的机遇的决策者、企业领导者和消费者提供指导。 正如贯穿本书的观点所述,为颠覆性技术制定规则时,市场往往比传统的政府做得要好。这一观点看起来很怪异,毕竟,我们正在见证自大萧条以来最剧烈的市场机制失灵的情况。企业大都不受干涉,自行处理内部事务,但应对挑战时的表现良莠不齐:贪婪、欺诈和非理性行为盛行,压制了理智的声音;银行倒闭,泡沫破灭,脆弱的机构一夜之间破产。以约瑟夫·熊彼特的观点来解释便是,虽然有许多破坏,但并没有产生创造性破坏。 想到这段令人痛心的历史,我们会觉得市场动力可能不是促进数字生活新法典形成的好选择,但我们发现,其他选择更糟糕。专业知识或经验是了解创新性技术特征的必要途径,而法官们却很少会接触到这两者;除立法者与司法系统分离之外,立法权还受到了有意的约束,这些约束包括来自互相竞争的国际、联邦和地方团体的各种制衡制度;立法者对特殊利益和游说人士的关注要比对其自身的机构多;监管机构还频频成为被监管行业的代言人,特别是在这些行业受到创新的威胁时。正如温斯顿·丘吉尔所说:“资本主义是最糟糕的经济制度,但所有其他体制更糟糕。” 暂不考虑是谁来制定新法规,有一件事很明确:革命正在来临。本书将教你察觉警示信号,帮助你从中受益,而不是在不断发生的巨变中被淘汰。本书将向你介绍几种向数字生活平稳过渡的方法,让你了解当前规范数字生活的法律的缺陷,并给予你得力的工具来帮助推进新法典的形成,使之更能适应技术变革不断加快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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