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经线上与线下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金融”与“互联网”要素的不同搭配,互联网金融创造出丰富多样的业态,目前暂时可以总结为三类较为典型的产品或服务。
第一类是传统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的服务。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于1995年成立。在我国,招商银行1997年率先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此后,网络银行的发展涵盖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和自助银行等全方位渠道的电子银行服务,出现了涵盖汽车、房屋、医疗、人寿甚至宠物保险在内的互联网保险平台。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证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提供网上服务。除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准金融机构在区域细分信贷市场中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加大。
这些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开始强调尊重客户体验、注重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从而进入新一轮快速增长的阶段。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布的《2012年中国电子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电子银行业务连续3年呈增长态势,68%的用户使用网上银行替代了一半以上的柜台业务,部分银行网银替代率超过85%。40%的个人网银用户拥有多个网银账户;个人手机银行用户比例为8.9%,较2011年增长了2.6个百分点。
第二类是电子支付及其延伸服务。目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在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等细分市场逐步成熟,并开始渗透到证券、基金、保险、物流等传统金融领域,交易渠道从单纯的网络支付延伸至移动支付、电视支付、电话支付以及POS支付,支付账户从银行账户扩大到行业性储值账户,支付介质从传统磁条卡拓展到IC芯片卡。另一方面,O2O(online
to
offline)模式将线下商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帮助线下零售企业实现了电商化,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推广平台和支付平台,电子商务的发展方向由规模化拓展至多元化、个性化和定制化。
中国非金融机构支付已成为我国金融支付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移动支付是其中发展最快的方向。毕马威发布的《2012年中国银行业调查报告》指出,2014年全球移动互联网使用量将会超出桌面互联网用量,移动支付交易额将由2011年的421.6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16年的2?144亿元人民币。
第三类是新兴的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形式。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主要经济体的商业银行纷纷压缩贷款规模、提高贷款审批条件,也出现了中小企业及个人贷款难的问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得以逐步发展。2010年以来,因用户体验好、便捷且较少受地域限制,借理财产品创新“东风”,中国P2P网络贷款的机构数量、产品种类、交易金额、客户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据估计,2012年年末全国P2P网贷平台已超过300家,当年成交量高达200亿元,并以中间担保、信用评定、催收、不良资产管理、债权转让等形式深度介入信贷业务。众筹融资模式则把投资银行VC/PE融资功能搬上了互联网,甚至有专家预言,股权类众筹网站可能成为下一个NASDAQ。2012年4月,美国通过《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平台融资,具体立法尚在进行中,可能进一步刺激其发展。受法律等因素制约,我国还没有股权类众筹网站,目前只有点名时间网、追梦网、点梦时刻网等非股权类众筹平台。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民间金融结合产生的新的商业模式,也借助非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对市场渠道的有效掌控,以上多种商业模式相互渗透、相互依赖。如P2P网贷几乎全部依靠非金融机构支付提供用户资金结算服务,一些网贷平台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业务合作,例如,由国家开发银行全资子公司国开金融、江苏省金融办和江苏金农公司合力创办的“开鑫贷”网贷平台。此外,还有商业银行试水开设自己的P2P网贷平台。
也许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生活具有“颠覆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是否形成了新的金融门类”等问题正在引发激烈争论,其中也暗含了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和新兴互联网金融组织如何确立各自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的问题。
争论的一方之所以强调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特性,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因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以支付宝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为突破口得以发展,而非金融机构电子支付及其延伸服务,更多的是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等基础设施的改进和商业模式的创新。
二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它不仅仅在硬件和软件上通过互联网广谱支持办理金融业务,还能创造性地提供位置服务、轨迹记录等特殊支持。更重要的是,它通过提供革命性的用户体验,重视调动正面情感、激发社会性交互,实现了轻松传达信息和完成功能。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开始使用个人电脑、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终端完成办理金融业务。
三是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提供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形成了市场挤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占有交易资金流、商品物流和交易方信用信息流的优势,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以及融资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信息处理、风险定价效率,适应了新的商业模式和金融消费习惯,不断挖掘新的客户需求,使客户粘性大大增加。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延长了金融服务的产业链。当然,也削弱了银行作为社会支付平台的地位,特别是证券、基金、保险、物流等传统金融领域被渗透,多种金融资产的支付和转移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进行,冲击了现有的竞争格局和经营理念。
争论的另一方面强调金融的实质并未改变。
一是基于以各大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取得积极进展,并具有独特优势。长期以来,金融业都是信息技术推动的主要行业之一,整体信息化程度一直处于较高水准,网络技术创新对金融扩展其疆域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况且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数据集成和应用以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场等方面都具有领先优势,具备长期形成的技术、人才的储备和良好、成功的管理经验,也越来越重视发展和利用好大数据技术、移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改进现有客户服务和开发新的市场渠道。
二是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还按照客户需求进行流程再造,改变现有部门的利益分配,发挥科技和业务良性互动和深度结合的优势。譬如,光大证券、信达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华泰证券等证券公司正试图加强其客户账户的支付结算功能,包括投资交易、购买理财产品、日常消费、现金管理等,希望能模仿美林证券在1977年开发的“现金管理账户”,拓展与信用卡公司结算、支票转账等各种支付功能。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也希望能进入这一市场。这些机构已经在零售支付应用上加强与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强调相互支持和协同创新,不断提升客户体验。
三是金融机构已经意识到,随着中国经济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化,必须根据自身战略考虑在非传统领域上的发展,银行也不能仅靠利差与中间业务获利,下一步的赢利将来自客户增量和交易增量。
面对互联网金融浪潮,传统金融业务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本质上可总结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冲突在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下的放大。可以说,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劣势并非因为技术或产品创新能力不足,而是在对非传统客户的服务覆盖方面明显缺乏主动性。互联网金融则是普惠金融在应用工具和商业模式上的重要发展。
. 然而,在对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预判乃至考虑中国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战略之前,我们需要先回答“中国已经是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国家了吗?在哪些方面领先?中国大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落后于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了吗?”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与多数人的乐观看法不同,作者经比较研究发现,相比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尚无明显领先优势,仍基于国内市场的潜力和对国外的模仿,处于“监管套利型”创新阶段,或可总结为“金融管制下的新型金融脱媒”。在市场创新方面,几乎所有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应用技术和商业模式都来自欧美国家企业的创新。例如,互联网金融领域最早和最为成功的用户体验来自于1998年成立的PayPal,主要解决了传统银行支票或汇款方式转账程序极为烦琐的问题。PayPal在全球190个国家有超过2亿的注册用户,支持24种货币(小币种自动转换为美元入账),支持几乎所有主流的信用卡、借记卡、电子支票付款服务。最早的P2P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概念同样诞生于欧美。此外,目前大受欢迎的Check等个人信用卡、账单和财务信息管理平台,已成为家庭财富管理的新模式;4年前成立的Square作为全球领先的移动支付服务机构,已经处理了超过150亿美元的移动支付金额,合作商户超过400万家,大大降低了刷卡消费支付的技术门槛和硬件需求。
另一方面,中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相对滞后,并正带来行业发展的无序。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立法、理念、模式和力度层面都没有跟上,只有少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调整范围不全面,主要通过监管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和监控正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流来实现。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殊性,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发展快,且易于跨区域、跨行业经营,难以套用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使互联网金融监管产生了特殊困难。缺少监管和监管混乱对这一行业领先企业及其创新活动的影响都是负面的,如P2P网络信贷容易与传统银行信贷发生直接、隐蔽的联系,其风险产生和传染机制复杂和隐蔽,也使整个金融市场环境受到极大的冲击。再以电子货币为例,目前中国对此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预付卡发卡主体被纳入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中进行监管,虚拟货币的管理对象主要是网络游戏币,管理思路是限制其介入实体经济。同理,对国内众筹网站来说,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提供投资者所期望的服务和保障,特别是筹资完成后资金使用者无法受到有效监管。由于缺少必要的信用环境,投资者对网上投资普遍不信任,成功融资的项目并不多。中国一些新兴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利用监管空白,出现了从信息中介转向信用中介的趋势;部分业务与机构运作缺乏透明度且经营方式复杂多变,行业进入壁垒较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也处于集中爆发阶段,特别是P2P网络贷款平台处于数量增长与危机并发的阶段。
比较而言,为应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宏观调控和消费者保护提出的新挑战,发达国家一般通过延伸常规手段来实施对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和交易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或以消费金融监管模式替代。近20年来,随着货币发行、储值和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活动中广泛使用了电子支付的方式,进一步衍生出代表特定发行商信用的电子货币以及多种虚拟货币。对电子货币的主要监管制度安排,一是对发行机构设立准入门槛,二是确定发行机构的全额、及时赎回义务,三是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反洗钱措施。针对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的缺陷,主要经济体开始改变分业监管模式,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应用著名的“双峰”理论将业余客户定位为金融消费者加强保护,并从消费者角度进行横断立法。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将进一步发展。这一判断首先基于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互联网近十年来快速发展,已形成了大规模的用户群体,互联网用户、手机的持有量以及互联网用户的扩张速度都位居全世界第一。国内外市场专家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网络用户人数、网络销售情况做了多种方式的预测。典型的如波士顿咨询集团(The
Boston Consulting
Group)曾发布了一份名为《中国数字一代》的调查报告。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几乎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完全不依赖网络而存在,也很难想象一个都市人能完全脱离网络而生存,甚至不使用“自媒体”就很难切入现代生活。
2013年中国整体网民规模为6.18亿人,其中PC网民规模为5.9亿人,增速为6.8%,移动网民5.0亿人,增速达到19.5%,移动网民增速高于PC网民。约70%的人同时使用手机上网,平板电脑、网络电视等其他终端设备使用占比日益提高。特别需要关注的是,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正在使大部分持有手机的中国人成为互联网的活跃用户,构建了一个互联网经济和互联网金融的庞大客户基础。根据工信部统计,截止到2012年年底,我国移动用户已经超过11亿;而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3G网络的铺设,我国3G用户也达到2.20亿,较年初增加了9
200万。社交媒体(网络)微博的用户规模达到3.09亿。
从智能手机和移动网民规模的增长可以轻易预测出移动互联网将快速发展。比如,中国智能手机保有量如图1-1所示;中国PC网民及移动网民规模如图1-2所示。有的专家还预计移动网民数量将在2017年赶超PC网民,成为互联网的第一大用户群体,移动端将成为网民最主要的上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