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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网读书频道
罚金抑或费用
罚金与费用之间的差异何在?这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罚金所表达的是道德上的责难,而费用只是不含任何道德判断的价格。当我们对乱丢废物的人科以罚金的时候,我们是说:乱丢废物是错误的。把啤酒罐随手丢进大峡谷(Grand Canyon),不仅要科以清理费用,而且也反映了我们作为一个社会所不予鼓励的一种恶劣态度。假设这种行为的罚金是100美元,而且一个富有的徒步旅行者认为,为了不用拿着空罐子出公园这一便利,花这么多钱是值得的。他把罚金看作一种费用,因而把啤酒罐随意丢进大峡谷。尽管他付了罚款,但是我们仍然会认为他做错了事。由于他把大峡谷看成是一个昂贵的垃圾丢弃站,所以他的这种观点表明,他没有以一种恰当的方式去理解它。 或者,让我们再来看一下专门留给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的问题。假设一个忙着要去签约的健康人想在其建筑工地附近的地方停车。为了把车停在专门留给残疾人的地方这一便利,他愿意支付一笔颇为高额的罚款,因为他把这笔罚金视作做生意的一种成本。尽管他付了罚款,难道我们就会认为他的这种做法没有错吗?他对待罚金的态度,就好像它是一笔昂贵的停车费用。但是,这里丢失了其间的道德意义。由于他把罚金看成是一笔费用,所以他既没有尊重残疾人的需求,也没有尊重社会通过留出停车空位而方便残疾人的欲求。 21.7万美元的超速罚单 当人们把罚金视作一种费用的时候,他们就是在鄙视罚金所表达的那些规范。社会对此常常都会予以回击。一些富裕的驾驶者把超速罚单看作他们为了随意飙车而支付的费用。在芬兰,法律明确规定罚款金额以肇事者的收入为基础,并以此反对上述那种思维方式(和驾驶方式)。2003年,尤西·萨洛诺亚(Jussi Salonoja),一位27岁的香肠业继承人,因为在限速每小时40公里的路段上以每小时80公里的速度行驶而被罚款17万欧元(当时约合21.7万美元)。萨洛诺亚是芬兰最富有的人之一,他的年收入高达700万欧元。此前,最昂贵的超速罚单纪录是由诺基亚移动公司的一位主管安西·万约基(Anssi Vanjoki)创下的。2002年,他因驾驶哈雷戴维森摩托车在赫尔辛基超速行驶而被罚款11.6万欧元。当万约基事后证明其收入因诺基亚公司利润缩水而被减少之后,法官才降低了罚款数额。 芬兰人的这张超速罚单之所以是罚金而不是费用,不只是因为它们根据收入进行浮动这个事实,而是因为隐含在其背后的道德谴责,亦即违反限速规定是错误的这样一个判断。累进所得税也根据收入浮动,但它们却不是罚金;它们的目的在于提高国家税收,而不是一种通过惩罚来创收的活动。芬兰所开出的这张21.7万美元的超速罚单表明,社会不仅希望违法者能够支付危险行为的成本,而且也希望惩罚与罪责相符合——以及与违法者的银行存款余额相符合。 尽管一些有钱的超速驾驶者对待限速问题态度傲慢,但是罚金与费用之间的差异却是无法轻易消除的。在大多数情形下,被叫停在路边并被开具超速罚单仍带有一种耻辱的味道。没有人会认为警察只是在收取道路费,或是在给超速者开具一张可方便他快速往返的账单。近来,我偶然看到了一则怪诞的建议,它通过表明超速费用(而不是罚金)究竟意味着什么而阐明了这个问题。 尤金·“吉诺”·迪斯莫内(Eugene “Gino” Disimone)是一名竞选内华达州州长的独立候选人。他在2010年提出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增加州预算的方案:允许人们在支付25美元(每天)后超速行驶,并在内华达州指定的路段以每小时90英里的速度行驶。如果你想不定时地选择提速驾驶,那么你可以买一个应答器,并在你需要开得快些的时候用手机拨打你的账号。只要从你的信用卡中扣除了25美元,那么你就可以在未来的24小时内自由地快速行驶,而不会被警察拦下停在路边。如果一个警察用测速雷达枪发现了你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那么你的应答器就会发出信号,表明你是一位付费的消费者,因而也就不会被开具任何罚单。迪斯莫内估计,他的这个建议可以在不提高税收的情形下每年至少为该州增加13亿美元的财政收入。尽管这对于该州的预算来说是一笔非常诱人的意外之财,但是内华达州高速公路巡警却说,这项计划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且该候选人在竞选中也肯定会落选。 地铁逃票和录像带租金 在实践中,罚金和费用之间的区别有可能是不确定的,甚至是有争议的。让我们考虑一下这种情况:如果你在乘坐巴黎地铁的时候没有购买2美元的车票,那么你就会被罚款60美元。这项罚款乃是对那种用逃票的方式欺骗地铁系统的做法的一种惩罚。然而,一群专门逃票的人最近想出了一种把罚金转变为费用的聪明方法,不过这也是一种很平常的方法。他们成立了一个保险基金,如果他们当中有人被抓到,该基金就会为他支付罚款。每个成员每月给该项基金(逃票者互济会)缴纳大约8.5美元的费用,而这笔钱远比购买一张合法的月票所需花费的74美元要便宜得多。 这个互济会的成员说,他们的动机不是金钱,而是对免费开放公共交通的一种意识形态承诺。这个群体的一位领导者告诉《洛杉矶时报》说:“这是一种集体抵抗的方式。在法国,有些事情(上学和健康)应当是免费的。那么为什么公共交通不免费呢?”尽管逃票的人不会很多,但是他们的全新计划却把对欺骗科处的罚金变成了一种月度保险费,一种他们为了抵抗交通收费系统而愿意支付的价格。 为了确定是罚金合适还是费用合适,我们就必须弄清楚相关社会制度的目的以及应当调整它的那些规范。答案会因我们所关注的问题不同而有所不同:我们讨论的是晚到托儿所接孩子以及巴黎地铁逃票的问题,还是逾期把DVD还给当地音响商店的问题。 在音响商店初创的岁月,它们把因迟还录像带而交付的费用看作是罚金。如果我迟还了录像带,营业员就会表现出一种特别的态度。好像我迟还3天电影录像带,就是在做一件不道德的事情似的。我认为这种态度有点错位。一个商业性音响商店毕竟不是公共图书馆。对于那些没有按时归还图书的人,公共图书馆所科处的不是费用,而是罚金。这是因为公共图书馆的目的就是要在一个共同体中组织人们免费分享书籍。所以,当我悄悄地把已过借阅期的书还给图书馆的时候,理应感到内疚。 但音响商店做的是生意,其目的就是通过出租录像带赚钱。所以,如果我没有按时归还电影录像带并付费多借了几天,那么我应当被看成是一个较好的消费者,而不是一个较差的消费者。或者,我理应这么想。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方面的规范也发生了变化。现在,音响商店似乎已不再把逾期不还而缴纳的钱看成是一种罚金,而是看成一种费用。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 在通常情况下,道德要求会更高些。让我们来看看人们就罚金和费用之间偶尔出现的模糊界限展开的争论:在中国,因违反政府独生子女政策而被科处的罚款,在富裕的人眼中越来越被看作是生育第二个孩子所要支付的一笔费用。这项为了减缓中国人口增长速度而在30多年前就已经实施的政策,使得城市中的大多数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农村家庭第一胎生育的是女孩,则被允许生第二胎。)罚款金额因地而异,但在大城市中,罚金已高达20万元人民币(约合3.1万美元);这对于工薪阶层来讲是一笔很大的数额,但对于富裕的企业家、体育明星和社会名流来讲则是微不足道的。来自中国新闻媒体的一则报道指出,广州的一位孕妇和她的丈夫“趾高气扬地”步入当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把一沓钱扔在桌子上说:“这是20万。我们要照顾我们还未出生的孩子,请不要再来打扰我们。” 计划生育官员试图通过以下做法来重申此项举措的惩罚性质:增加富裕超生者的罚金,公开谴责违反独生子女政策的社会名流并禁止他们上电视,以及不让超生的企业老总得到政府的合同。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翟振武解释说:“对于富人来讲,罚金是微不足道的。政府必须在真正可以打疼他们的地方——如名誉、声望和社会地位等方面——更重地打击他们。” 政府当局把罚金看成一种刑罚,并希望它还能产生一种耻辱感。它们不想把它变成一种费用。这主要不是因为它们担心富裕的家庭会生育太多的孩子。富裕超生者的数量相对来讲是很小的。问题的关键乃是构成独生子女政策之基础的规范。如果这里的罚金只是一种费用的话,那么国家就会陷于一种尴尬的交易之中,因为它在向那些有能力和有意愿支付超生费用的人出售超生权。 可交易的生育许可证 让人感到特别奇怪的是,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呼吁采用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控制人口的方法,而这种方法与中国官员竭力避免的那种以费用为基础的计划生育体系极其相似。这些经济学家敦促那些需要限制人口数量的国家发放可交易的生育许可证。1964年,经济学家肯尼思·博尔丁(Kenneth Boulding)就提出了一个可交易的生育准许体系,作为处理人口过剩问题的一种方式。每个妇女都可以得到一张授权她们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孩子,这取决于政策的规定)的准生证。她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种准生证或根据现行价格把它卖掉。博尔丁设想了这样一种市场,其间,那些渴望拥有孩子的人可以从(他以一种粗鲁的方式所说的)“穷人、修女、未婚妇女等诸如此类的人”那里购买准生证。 这项计划要比固定配额体系(如独生子女政策)少一些强制性。同时,它在经济上也更有效,因为它会把物品(在这个情形中就是指孩子)分配给最愿意为它们支付金钱的消费者。近来,两位比利时经济学家又重申了博尔丁的建议。他们指出,由于富人有可能会愿意从穷人那里购买生育许可证,所以这个计划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那就是通过给穷人增加一个新的收入来源来减少不平等现象。 一些人反对对生育作任何限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为了避免人口过剩,对生育权进行限制是合法的。让我们暂时撇开有关原则的争论,而设想存在这样一个社会,它决定实施强制性的人口控制计划。这样,你就可以知道下述两项政策中哪项政策会较少招致人们的反对:是(1)一个固定配额的体系,它限制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并对超生者科处罚款;还是(2)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它给每对夫妻发放一张可交易的、授权持有者可生育一个孩子的准生证? 从经济逻辑的角度来看,上述第二项政策显然更为可取。如果让人们在使用准生证抑或出售准生证的问题上拥有选择的自由,那可以使相关的人都获益,而同时也不会使任何人受损。那些买卖准生证的人(通过相互获益的交易)获得了好处,而那些没有进入这个市场的人的境况也并不会比他们如果处在固定配额体系下的境况更糟,因为他们仍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然而,就人们可以买卖生育权的那种体系而言,存在着某种让人感到担忧的方面。部分担忧是: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这样一种体系是不公平的。我们不愿意把孩子当成一种只有富人负担得起、穷人却负担不起的奢侈品。如果生育孩子是人类繁盛的一个核心要素的话,那么把生育孩子的条件限定在支付能力的基础之上就是不公平的。 除了上述基于公平这个理由的反对意见以外,另一种反对意见还认为它是一种贿赂。这种市场交易的核心要素乃是一种在道德上令人不安的活动:希望多要一个孩子的父母肯定会引诱或诱使其他有可能成为父母的人出售他们的生育权。从道德上讲,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购买一对夫妻生下来的唯一一个孩子没有什么两样。 经济学家们有可能论辩说,孩子市场或生育权市场拥有一种有效的德性:它把孩子分配给了那些最珍视他们的人,而衡量标准便是支付能力。但是,交易生育权的做法促使人们用一种商业态度去对待孩子,而这种态度则会腐蚀父母的品格。处于父母之爱这一规范之核心地位的乃是这样一种观念:一个人的孩子是不可转让的,把他们拿来买卖是不可思议的。所以,从另一对可能成为父母的人那里购买一个孩子或购买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就是在腐蚀父母品格本身。如果你通过贿赂其他夫妻不要孩子而自己生育了孩子,那么爱你的孩子这种经验难道就没有被败坏吗?你是否有可能至少在诱惑下向你的孩子隐瞒这个事实?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不论生育许可证市场有多少好处,它都会以固定配额体系不会采用的方式腐蚀父母的品格,尽管固定配额体系也非常令人讨厌。 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 罚金与费用之间的差异,也与有关如何减少温室气体和碳排放的争论相关。政府应当给排放设定一个限度并对那些超标排放的公司科以罚金?还是应当提供可交易的排放许可证?第二种方案的意思大致是说,与丢弃废品不同,排放乃是做生意所要花费的一种成本。但这是否正确呢?或者说,向空气中排放过量废气的那些公司是否应当受到某种道德上的谴责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仅需要计算成本和收益,而且还必须决定我们想提倡的究竟是哪种对待环境的态度。 在1997年举行的京都会议(Kyoto conference)上,美国坚持认为,任何一种强制性的全球排放标准都必须包括一个交易方案,允许各个国家买卖排放权。所以,比如,在《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框架下,美国可以通过要么减少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要么支付费用让其他地方减少排放来履行它的义务。它可以支付费用来重新修复亚马孙雨林或使一个发展中国家的一个老旧的煤炭工厂现代化,而不用向国内那些狂吸新鲜空气的悍马车征税。 当时,我为《纽约时报》撰写特稿的时候就反对这项交易方案。我担心,允许国家购买排放权就好像允许人们付费乱丢垃圾一样。我们应当竭力强化而不是弱化破坏环境所应背负的道德耻辱。与此同时,我还担心,如果富裕的国家可以通过花钱来免除他们所负担的减少他们自己国家排放量的义务,那么我们就会侵蚀我们未来在环境问题上展开全球合作所必需的那种共同牺牲的意识。 针对我的文章,《纽约时报》收到了潮水般的严苛批评信件或挑剔信件——大多数来自经济学家,其中一些人还是我在哈佛大学的同事。他们认为,我没有理解市场的德性、交易的有效性或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理。在这些潮水般的批评中,我从我原来就读的学院的一位经济学教授那里收到了一封表示同情的电邮。他写道,他理解我努力阐述的要点。但他也请我帮个小忙,即是否可以不公开曾经教过我经济学的那个人的身份? 自此以后,我在一定程度上对我有关买卖排放权的观点进行了重新思考——尽管我这样做并不是因为经济学家们所提出的那些教条式理由。与把垃圾从车窗扔到高速公路上不同,排放二氧化碳本身没有什么可予以反驳的。我们所有的人每次呼吸的时候都在排放二氧化碳。排放二氧化碳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人们所要反对的是过量排放,亦即一种浪费能源的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这种生活方式以及支撑此种生活方式的态度,乃是我们应当不予鼓励甚至应当予以蔑视的。 减少排放的一种方式便是政府管制:要求汽车制造商达到更高的排放标准;禁止化工厂和造纸厂把含有毒素的水排进河道;要求工厂在他们的烟囱上安装过滤器。如果这些公司没有遵守这些标准,就对它们科以罚款。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第一代环境法实施期间就是这么做的。这些以罚款为后盾的管制措施,是一种要求公司为它们的排放行为付钱的方式。这些管制措施也带有道德含义:“我们应当为自己把污水排进小溪和河道而感到羞愧,也应当为自己排放废气从而污染空气而感到羞愧。这不仅有害我们的健康,而且我们也绝不能这样对待地球。” 一些人反对上述管制措施,因为他们不喜欢任何一种让各个行业承担更高成本的做法。但是,另一些对环境保护持同情态度的人却在寻求一些更有效的达到其目的的方式。随着市场声誉在20世纪80年代的不断提升,随着经济学思维方式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一些环保倡导者也开始赞同某些基于市场的拯救地球的方式。他们指出,不要给每个工厂都强行设定排放标准;相反,我们只要给排放设定一个价格,而其他的事情就留给市场去解决。 给排放定价的最简单方式就是向它征税。向排放征税可以被视作一种费用而不是一种罚款;但是如果征税足够重的话,那么它就可以使排放者为它们造成的损害付出金钱的代价。正是基于这个理由,要落实这种做法在政治上是很难的。所以,政策制定者们采纳了一种更加亲市场的解决排放方案——排放交易。 1990年,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把一项旨在减少酸雨(它是由燃煤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造成的)的计划签署成了法令。这项法令没有给每个电厂设定固定的排放限额,而是给每个公共电力公司发放一张排放一定废气的许可证,然后允许这些公司彼此之间买卖这些许可证。因此,一家电力公司要么减少它自己的排放量,要么从某家其他成功减少排放量的电力公司那里购买额外的排污许可证。 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了,因而这一交易方案被广泛认为是成功的。后来,也就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人们的注意力转向了全球变暖问题。有关气候变化的《京都议定书》为各个国家提供了这样一个选择:它们要么减少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要么付钱给其他国家让它们减少排放。实施此项方案的理由乃是它减少了遵守条款的成本。如果替换印度农村使用的煤油灯要比减少美国的碳排放便宜,那么为什么不让美国出钱来换掉那些煤油灯呢? 尽管有这样的诱惑,但美国还是没有加入《京都协议》,而此举使得随后的全球气候谈判搁浅。不过,我的兴趣与其说是协议本身,不如说是它们是如何表明全球排放权市场的道德成本的。 就一些人所建议的生育许可证市场而言,其道德问题在于该体系促使一些夫妻贿赂其他人以使他们放弃生育孩子的机会。这个体系经由鼓励父母把孩子视作可转让的、可买卖的商品而侵蚀了父母之爱的规范。全球排放许可证市场中的道德问题则与上述道德问题不同。在这里,问题不在于贿赂,而在于它把义务外包给了其他国家。这个问题在全球背景下要比在国内情势中更为尖锐。 就全球合作而言,允许富裕的国家通过从其他国家那里购买排放权(或资助那些能够使其他国家减少排放的项目)而使它们在能源使用方面不做实质性减排的做法,确实侵损了下面两项规范:它不仅对自然确立了一种工具性态度,而且还破坏了那种对于创建一种全球环境伦理来讲所必要的共同牺牲精神。如果富裕的国家可以通过花钱来免除它们所负担的减少自己碳排放的义务,那么这就与上文所述的大峡谷徒步旅行者的例子有些相像。只是现在,富有的徒步旅行者可以在扔啤酒罐以后不用接受罚款的惩罚,只要他雇人去清理喜马拉雅山脉中的垃圾即可。 的确,这两个例子并不完全相同。随意丢弃垃圾要比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更少的替代性。丢弃在大峡谷的啤酒罐并不能用远在离大峡谷半个地球之远的一块原始土地来补偿。与之不同的是,全球变暖乃是一种累积性的危害。就整个天空而言,地球上哪些地方少排放一些二氧化碳、哪些地方多排放一些二氧化碳,实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在道德和政治上讲,这却事关重大。让富裕的国家通过花钱而使其不必改变它们浪费资源的习惯,会强化一种错误的态度——即认为自然是那些能够负担费用的国家可随意倾倒垃圾的地方。经济学家常常假设,解决全球变暖的问题就是一个设计一种正确的激励结构并让各个国家签字同意它的问题。但是这种假设却忽略了一个关键的要点:规范问题。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全球行动,要求我们找到一种建构某种新环境伦理(即一整套新的对待我们所共享的自然世界的态度)的方法。一个全球的排放权市场,无论其有多高效,都会使我们更难培养起一种负责任的环境伦理所要求的节制和共同牺牲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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