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案暴露住房公积金监管缺陷
    2007-12-24    本报记者:屈明光 王研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8年实施至今,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有关公积金管理不当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近期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破的一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冒用他人、骗取贷款挥霍的系列案件,就暴露出了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的监督管理缺陷,值得相关部门引起警惕。

各地贷款诈骗案频发

  2006年1月,一名客户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关县办事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递交了相关资料后未申请成功。该办事处聘用工作人员杨君宝利用该客户的申请资料,冒名在大关县建设银行开户,从大关县建设银行骗取贷款2.5万元。同年3月,杨君宝直接冒用他人姓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购销合同后,骗取贷款五万元。同年4月,杨君宝再次采取冒用姓名、更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资料等方式,骗取贷款五万元。
  昭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认为,此类贷款诈骗案件因其所发生的领域和特殊条件而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同时也说明当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
  近年来,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杨君宝案属于其中的典型案件,但绝非个案。如湖南郴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挪用1.2亿元公积金豪赌,河北保定三亿元住房公积金被航空证券保定营业部虚假担保诈骗等。

暴露住房公积金管理缺陷

  各地涉嫌住房公积金犯罪的案件频频发生,暴露出了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监管缺陷。
  一是监管缺失。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扮演着“银行”的角色,负责各项审批手续,银行仅相当于发放、回收贷款的“出纳”。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着金融部门的贷款审核审批权,另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却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这影响了现代金融监管机制的运用。因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往往控制着大量资金,且处置随意性大,这在杨君宝案中表现明显。如大关县寿山乡教师吴某某曾申请贷款四万元,该笔贷款批下来后,杨君宝却对吴某某谎称贷款未批,遂假冒吴某某之名领取贷款。
  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理念缺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掌握着发放贷款的主要权力,但却没有任何金融工作经验,这导致他们缺乏金融工作应有的风险防范意识,把审批贷款当成了一般行政事务处理。如杨君宝案中被冒领人已说明自己未领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未引起重视,这是典型的缺乏风险意识。此外,管理者局限地考虑到有对方的公积金作抵押,贷款是比较稳妥的,却没有想到这个抵押物有可能是虚假的。
  三是贷款审核审批存在漏洞。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包括贷前审查、贷时审核审批、贷后跟踪资金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由不同权限的人员进行,如信贷员负责调查抵押物的真实情况、部门领导负责审核、银行领导负责审批等。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工作人员少、分支机构多等客观条件限制,一笔贷款的发放从始至终均是同一人完成,这就失去了发放贷款各个环节间的相互制约。如杨君宝经手的贷款均是其独自一人完成各类手续,对贷后资金的跟踪使用几乎没有开展,因此贷款资金发放后客户是用来购房、投资、挥霍甚至赌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一概不过问、不了解。

严堵漏洞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贷款犯罪不但直接危害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还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权以及国家财政制度。来自建设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6年5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6245万人,缴存总额、缴存余额分别达到10831亿元、6864亿元,如何使这笔总数近6900亿的公众资金远离风险“泥潭”,法律人士建议: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置于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可以考虑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推向市场,置于银监会监督之下,纳入现代金融管理体系,政府实行宏观调控。这样就改变了少数人“掌管广大工薪阶层的住房公积金”的局面,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提供安全保障。
  二是制定并落实规章制度,严堵犯罪漏洞。警方调查杨君宝案时发现,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处理客户贷款申请时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如果在贷款审批流程中严格实行分阶段负责制,如果在交付贷款人兑取贷款相关凭证时,实行两人以上工作人员签名制约制,杨君宝的犯罪就难以得逞。因此,加大贯彻执行力度是根本。
  三是加大现行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打击震慑效果。应当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快诉、快判,并利用典型案例广泛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中开展警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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