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俄能源资源投资谨防“冲动”
    2007-12-18    本报记者:呼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这是2007年1月9日拍摄的白俄罗斯莫济里市位于“友谊”国际输油管道附近的一家炼油厂。

  当前,我国企业正积极参与国际资源领域开发和市场竞争,大量投资项目和资金转向包括俄罗斯在内等国家的能源、资源类项目。为规避投资“冲动”下的诸多风险隐患,有专家提出,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应在法律审查程序、风险监控机制等方面严密防范,保障境外投资安全。

企业投资“冲动”潜存隐患

  近年来,随着国内能源、资源需求量增加和我国企业实力增强,一些国有企业和具备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始参与境外尤其是俄罗斯的投资竞争。企业规避、防范投资风险意识薄弱,对俄罗斯国内政治法律状况和市场调研欠缺,造成资本、利润和资源回流困难。
  记者在对一些对俄投资的国有和民营企业采访中了解到,多数企业对俄投资的项目前期评估多集中于经济、技术论证和“人脉”资源的论证和准备,对直接影响投资进展和成败的法律要素往往失于全面考量。
  有俄罗斯企业曾对中国企业提出,在转让矿权交易中利用“大规模跨国赠与”方式规避纳税,并要求我国股份购买者以某种不公开的隐蔽的方式给俄方公司股东付款。这种矿产使用权转让一旦引起俄罗斯税务、警察等有关部门警惕,将导致后期法律审查问题。
  上海社科院俄罗斯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健荣说,能源、资源项目始终是俄罗斯经济活动甚至外交的重要“砝码”,外国投资者涉足这些敏感领域必须首先具备风险预测和防范、规避的意识。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批涌入俄罗斯中国企业、私营业者多数以损失、撤回告终,已经暴露出我国企业对俄罗斯法律环境、政策变动预期等诸多方面的“无知”。当前,对资源、能源类项目的逐利“冲动”又让很多企业在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匆忙投资。
  黑龙江省社科院俄罗斯法律研究咨询中心朱南平博士在参与一些企业对俄投资审查和案件咨询中发现,“在为争取矿权、合作开采等‘冲动’投资行为发生后,一些企业对俄投资项目已经陷入法律困境。法律准备不足、法规政策不熟悉、法律风险规避意识缺乏成为对俄投资‘不安全’因素。”
  专家指出,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对俄矿产投资项目的评估往往集中于经济、技术论证,涉及法律内容的多为不具实际针对性的形式化表述,缺乏对俄投资法律要素的专业性分析;没有对东道国与投资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律关系网、物权的规范调查,必将成为我国企业投资的后续经营和资本、资源回流的后患。

投资境外需因地制宜调整战略战术

  俄罗斯科学院国家与法律研究所法学博士刘洪岩发现,在参与或有意在俄罗斯投资的境外企业中,中国企业相对比较缺乏政策法律调查、投资环境评价以及商业预测。除个别具有境外投资经验的大企业外,中国的国有、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套用国内法律、思维方式开展对俄合作的问题,通常只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才想到寻求法律专业人士“补救”。
  刘洪岩说,“一些大企业自以为有‘政府背景’、雄厚资金实力不注意风险防范,而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受自身实力和投机心理所限也无力、无意防范风险。这样的投资者在政策、法律都存变数的俄罗斯,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哑口无言’。”
  记者在黑龙江省商务部门采访中了解到,俄罗斯政策、法律环境多变,并存在能源、原材料勘探开发权竞标不规范、缺乏透明度、暗箱操作严重等问题,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应引导投资企业加以警觉并防范。
  此前,黑龙江省也发生过民营企业与俄罗斯企业在大型经贸展会上签署投资数亿元的石油开采、加工协议,却至今“滴油未进”。有矿难采、矿藏资源品质低下甚至根本无矿可采的等状况,以及受俄方合作者“蒙蔽”而遭遇损失、法律惩处等风险,正在成为我国对俄投资企业面临的巨大隐患。
  朱南平说,以俄罗斯调整后的《矿产资源法》为例,“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和国际组织不能成为俄罗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等相关条款的修改对于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我国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由于缺乏对境外相关领域的相关法律环境准备,我国企业的国有资本来源和归属毫无准备地暴露出来。此类状况很容易导致我国企业在境外投入前期资金后,陷入被其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的困境,还可能“血本无归”。

防范风险保障投资安全

  鉴于国家对能源、资源类产品的需求和各类企业对俄大规模投资增加,政府应当对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对俄投资进行全程风险监控,建立法律审查、风险预警和成效问责机制,规避我国企业对俄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成效。
  上海社会科学院俄罗斯研究中心秘书长张健荣等专家提出,国家有关部门、研究机构应当尽早开展对俄风险研究和预警研究,引导对俄投资尤其是能源、资源类投资规范、安全运行。在对俄罗斯政局、政策、法律变动的宏观研究的同时,还应对俄罗斯不同州、区的投资高风险、限制性领域和地区进行细化分析,为大项目投资做充分的前期准备。
  同时,国家和涉及对俄投资大省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监督机制,降低巨额投资在“体外”循环所存在的风险,以保证对俄投资的安全并防止国有资产境外流失。国家有必要针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相关立法建立风险监控机制,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法律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参加,组成“对外投资风险监控组织”对已投资项目和将投资项目,进行境内外全面、长期的法律风险监督。
  政府主管部门和研究机构应当发挥信息和经验优势,协助企业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法律环境分析、情报搜集工作,掌握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技巧,防范“投资先行,法律评估、调查滞后”的问题继续出现。
  张健荣说,在参与中俄国家年项目等中俄合作大项目时发现,目前,我国企业对俄投资合作中“会俄语、懂法律”的人才缺乏,兼备对俄投资项目实战经验的人才更是难求。
  为此,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尽快解决境外经营尤其是对俄投资人力资源、干部队伍薄弱问题,吸纳、培养熟悉俄罗斯法律环境、具备“灵活”适应性的对俄投资实战人才。境外投资集中的省份更有必要设立针对国外尤其是对俄投资人员培训、管理机构,并吸纳具有“实战”经验的对俄投资法律等方面专家形成“智库”。
  专家提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和涉俄投资企业应以逐渐完备的监督问责机制、法律风险预警和专业人才储备防范对俄投资风险,保障境外投资和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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