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作为四项民主权利中的重要一项,民意表达渠道的便捷、畅通,对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如何保障公民的表达权,让民意“直通车”跑得更快,行得更远,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让更多的基层代表走进人民大会堂
三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十分引人注目。一直关注农民工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许昌市市长李亚评价说,相对于两亿人的农民工群体,只有朱雪芹等三名农民工代表,数量并不算多,他们的意义在于,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农民工也有了自己的代言人。他们的主张,他们的诉求,能够通过这三名农民工代表,直接传递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作为珠三角地区数千万名农民工的代表,广东代表团的胡小燕坦言自己“使命光荣,但责任重大”。重庆代表团的农民工代表康厚明提出了四个建议都是有关农民工权利的,如建议关注农民工职业病,建议加强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小孩的照顾,加强农民工的培训。 辽宁省兴城市四家村党总支书记张文成,连续当选5届全国人大代表,见证了2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张文成代表说,刚开始当人大代表时觉得是一种荣誉,每年建议和意见都很少。后来我发现,对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非常重视,件件都有回音。“九届、十届人大的时候,我每次大会都提十几条甚至几十条建议,很多都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采纳,实实在在为老百姓解决了问题。”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认为,尊重群众的表达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已成为我国扩大人民民主,拓宽民主渠道的重要方式。全国人大代表陈建生说,这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民主制度的健全,群众表达自己意见的渠道越来越多,环境越来越宽松。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良性互助也越来越频繁。 不仅是人大代表的表达权得到了保障,普通公民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和渠道也越来越多。制订“十一五”计划公开征求意见,审议物权法公开征求意见,各种形式的听证会,座谈会,甚至开通网上论坛,目的只有一个,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让“直通车”不再遇红灯
就普通群众而言,其对国家治理行为的参与,具体地表现为知情、参与、表达、监督四大环节的实现。其中,知情是基础,参与是关键,表达是根本,监督是手段。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三门峡市市长李文慧表示,让群众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认真倾听、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科学发展是第一要务,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就很难实现。从这个角度讲,“给群众多一点说话的机会,我们的决策就少一点失误的可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浦东新区代区长李逸平说:“扩大群众表达权,关键是要建立健全群众表达机制,并使之成为制度。尤其是在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群众最关心的一些公共决策过程中,必须给群众表达以畅通而有效的渠道。”但是,也有一些代表坦陈,在畅通表达渠道、认真倾听民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前不久,昆明市在报纸上公布了市县及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联系电话,同时详细刊登了各位领导的职务分工情况。刊登这些电话电码的报纸被当地群众争相收藏。一些人大代表认为,群众为何热衷收藏领导电话?这只能说明,能够让群众充分表达意见的渠道太少,而且不很畅通。如果其他表达渠道都很畅通,群众就不会热衷于收藏领导同志的电话号码了。
让人民敢说真话
为什么会出现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不畅的问题?李文慧代表认为,主要是少数干部没有摆正自己和群众的关系,对倾听、解决群众诉求重视不够、要求不严,一旦出了问题,要么往上推,要么往下卸,多数情况下责任追究不到位。现在很多地方信访局只有批转和调查的权力,没有解决问题的手段。不能多个部门“放火”,一个信访部门“灭火”。 “对农村百姓来说,能向领导反映情况也是一种表达权的实现,但现在有种现象不太好。”在福建当了10年村支书的陈文东代表说,“一些领导下基层不够深入,‘看好不看坏、听好不听坏’。他们来之前,层层通知各级干部,来的时候地方干部全程陪伴,这样百姓表达起来有所顾忌,这是需要改进的。” 邸瑛琪代表分析,现在民意诉求渠道不畅的原因,一是权力没有制约,二是对表达权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如果群众的正当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回应,他还用得上编短信、发短信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吗? 近年来,上海市人大也在赋予群众更大表达权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在制订《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邀请了21名中小学生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一位名叫居颖雯的高三学生提出“希望学校不要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后来她的意见被写入条例,成为上海地方性法规中的第一个“未成年人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说:“尊重群众表达权,就能使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决策结果更加科学,更能注重兼顾各方利益。就立法工作而言,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越多,表达的越充分,法规的科学性就越强,法规的群众基础就越深厚,更能经得起社会实践的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