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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7 作者:刘县书 来源:中国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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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管理体制,如果造成80%的人违法,是不是说明体制本身存在很大问题呢?我国现行的社团管理体制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子。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此次人大会上提出了对这种体制的质疑:“协会、民间组织过去都是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而且,登记还有个条件,就是要有上级主管单位,也就是说必须找个挂靠单位、找个‘婆家’才能登记,政社不分,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明晰,这样就导致社会组织很难发育正常。”以此为由头,3月16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专家访谈文章指出,现行社团管理体制让八成“草根”组织处于非法状态,而一些“合法社会组织”却变得严重官僚化,形同“二政府”。
这不是一个小问题。在法治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推动非政府组织蓬勃、健康发展,实在是一个事关打造有限政府和建设公民社会的大课题。
在一个和平社会中,公民的民权与政府的公权之间往往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权长,则民权消;民权进,则公权退。大量民间组织被迫成为“黑组织”,无法在阳光雨露下茁壮成长,是民权不能充分发育生长的表现之一。当民权发育不良,民间的自我管理自我组织能力得不到提高,好的市场经济就难以达成,全能政府又如何真正转变为有限政府呢?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包办一切,也就不存在真正的非政府的社会团体。改革开放后,中国才渐渐有了民间社团生存的空间。1989年国务院颁布第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民间组织必须先有一个可以挂靠的主管单位,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这就是中国特色的“找婆婆”。
需要挂靠“婆婆”,后果有二:一、“婆婆”不是白当的,当“婆婆”管得太严,民间组织也就缺乏活力,当“媳妇”借“婆婆”的权狐假虎威,非政府组织则带上了官气;二、当你找不到“婆婆”或不愿找“婆婆”时,也就只好非法活动了。
改革开放后,民间组织的兴起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因为这是社会的客观需要。据调查,至2005年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共计31万多个,比条例出台前增加了几十倍。近年来,这些民间组织在环保、扶贫、救灾、助教、社区建设、保护传统文化等方面为社会作出了贡献,起到了政府无法取代的特殊作用。但这些组织80%没有“婆婆”,不能登记,属于“非法”,或者被迫作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这种状况自然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发育。
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改革开放,之所以要打造有限政府,是因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可能做好所有的事情,公权必须得到节制,形成现代文明的公民社会才是社会长治久安之道。但从现行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来看,面对民间力量的生长,管理者的心情其实有点矛盾:一方面意识到需要发展;另一方面又害怕失控。
有些顾虑可以理解,也不无道理,因为中国社会的确缺乏结社自治的传统,公民社会的很多素养仍有待培养,很多人对不戴“帽子”、没有“婆婆”的组织不敢信任。然而,世界各国民间组织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要管理者放手,民间组织自身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治和民间自身来调整解决。
管理者放手越早、放得越彻底,民间组织就可能越早学会自己走路,就会走得越来越好、越来越远,最终到达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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